[深]“店堂告示”能为酒店免责吗?
2009-10-26

     哈尔滨市民汪先生在一家游泳馆游泳后,发现存入更衣柜的名牌手表丢失。汪先生认为馆方有赔偿责任,而对方拒绝赔偿。游泳馆一位经理满腹委屈说:“只要客人说丢了贵重物品我们就得赔偿,这生意还能做吗?我们在更衣室里贴出了‘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的提示,该做的我们已经做了。”

    眼下,很多酒店、商场等服务场所都出现了“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本店概不负责”“免费停车,车损自负”一类的提示。然而,当消费者财物发生损失时,酒店凭借所谓“损失自负”的“店堂告示”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吗?发生在沈阳市的一起典型事件,引起了各方关注。

  酒店住宿车内物品被盗

    消费者柯先生,大连普兰店人,因送孩子到沈阳读大学,今年8月27日到沈阳丽阳国际饭店投宿。

    “我在保安的指引下,把车停放在饭店正门右侧10米处的指定泊车位。下车时,我问保安是24小时看车吗?保安回答说是。听到这样的答复,我们把为孩子准备的衣物、生活用品、数码产品和部分现金放在了车内,价值约1.5万元。”柯先生说。>>>>>>阅读全文

消费者、经营者各执一词

    柯先生认为,酒店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停车是包含在酒店服务之内的,当初承诺24小时看车,监控录像上也显示了盗窃过程,为什么当时保安没有及时出面制止呢?酒店的保安严重失职,应该给予我赔偿。”

    经过一天交涉,酒店给柯先生免了住宿费用,但拒绝更多的赔偿要求。

    丽阳国际饭店保安部门负责人认为,酒店不应负太多责任。“首先,酒店入口处有提示‘免费停车,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其次,我们的停车场就在马路边,不是封闭的停车场,车报警器响可能是过路行人误碰。犯罪嫌疑人没有砸玻璃等明显的盗窃行为,因此保安可能从监控录像中看到车报警灯闪,也没理会,存在一定过失。”>>>>>>阅读全文

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在消费者的责任方面,专家也进行了分析。

    “这起案件中,消费者本身固然有对财产安全过于自信的原因,但酒店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却是毫无疑问的。”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牟瑞瑾认为,尽管消费者自身也有过失,但责任十分轻微。“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服务场所要求很高的义务,经营者应该通过此事反思自己,完善管理,同时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这个案件也涉及企业的经营理念、文化和社会责任感问题。酒店应有相关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应在第一时间给消费者以心理补偿,如陪同报案、提供必要的饮食等。”>>>>>>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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