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009-10-26

2009年10月26日 08:51:56  来源:新华网辽宁、黑龙江频道

 

    在消费者的责任方面,专家也进行了分析。

    “这起案件中,消费者本身固然有对财产安全过于自信的原因,但酒店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却是毫无疑问的。”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牟瑞瑾认为,尽管消费者自身也有过失,但责任十分轻微。“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服务场所要求很高的义务,经营者应该通过此事反思自己,完善管理,同时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这个案件也涉及企业的经营理念、文化和社会责任感问题。酒店应有相关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应在第一时间给消费者以心理补偿,如陪同报案、提供必要的饮食等。”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喜全提出了消协的观点。经营者应该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并要保证设施一直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服务场所需配备相当数量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时时在岗,不得脱岗,来防范可能出现的任何危险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谨慎注意,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来自外界以及第三人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进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对于消费者缺乏安全意识的行为进行劝告,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损害,协助消费者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违反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喜全说,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作为一个理性个体,必须对个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将保证利益受损最小化。在丽阳国际饭店的案例中,消费者存在没有谨慎安全存放财物的过错。贵重物品应当谨慎保管,可以说存放在汽车尾箱中是有风险的一种选择,而且贵重物品丢失又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因而,在公安机关没有抓获侵权第三人之前,消费者也要对自身财物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王喜全说:“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自身财物损失。同时,经营者也应意识到自身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谁能更好地提供服务和保障,谁才能在竞争中崭露头角,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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