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9月21日07:54 南方日报
■编者按
20年前,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从这一刻起,“民告官”这个崭新的字眼开始为广大群众所认知、所接受;与此相对应,佛山的行政审判工作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俗话说,“民不与官斗”。这说明百姓索赔最头痛的,恐怕就是跟当地政府机关打官司。民告官难道真的这么难吗?近期,笔者从佛山中级法院选取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大家对民告官的案件有个全新的认识。
据了解,伴随着改革开放,佛山繁荣发达的市场经济所吸引的外来民工远远超出其他地区,因此,佛山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和社会保险行政案件也位居全省前列。因此,如何通过行政审判,为敢于民告官的劳动者撑起一片法治晴空,是摆在佛山市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案例
成功和解一宗工伤行政案件
上班途中出车祸致死高明区社保局成被告
众所周知,工伤案件的流程一般为:首先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是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诉讼———再是工伤赔付引起的劳动仲裁(工伤民事赔偿诉讼之前置)———最后是工伤赔付引起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所有的流程走完,至少两年左右的时间。可是,佛山中院行政庭法官们总是力争做到和解工伤行政案件,给无休无止的案件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阿平是原告吴某的儿子,在佛山市高明区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制酱车间工作,居住在距离工作地点约2.1公里的一出租屋。制酱车间的生产分早班和中班,工厂要求员工上班提前15分钟到车间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去年7月9日,阿平上中班(上班时间为12时30分),从住所骑自行车,在11时11分行至距上班地点约1.3公里处的高明大道与海天大道交汇点,经人行道横过时,被一重型货车车头碰撞,阿平当场死亡。后原告吴某向被告高明区社保局提出阿平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经调查认为,阿平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是合理的上班时间,阿平所受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复议机关及一审法院均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吴某不服,认为复议机关、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是官官相护,上诉至佛山中院。
争议焦点
发生交通事故时间是否属于合理上班时间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阿平的上班时间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据佛山中院行政庭潘法官介绍,考虑阿平上班距离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为上班时间前、后各30分钟范围内为宜。而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当日,阿平上班时间为12时30分,事故发生时间为11时11分许,距上班时间提前1小时19分。由此可见事实证据对于阿平家属来说并不乐观。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绝大多数是为解决最终的后续治疗费及工伤待遇问题。可是现有证据对原告并不是很有利。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抓住协调和解,与用人单位协调,真正解决原告后顾之忧。”承办法官潘华容认为。可是,双方当事人虽有和解的意愿,但赔偿数额差距太大,阿平家属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的标准给付14万元,而用人单位只愿意支付4万元。
二审法官调解双方成功和解
基于这种情况,潘法官采取分别协调方法,给双方的代理人逐一作协调工作。对于阿平家属这一方,潘法官首先阐明利害关系,本案阿平事故发生时间距上班时间提前1小时19分,很难确定其是在上班途中的事实。且最近国务院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草案,鉴于该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及合理性,拟决定予以废止,故劳动局不认工伤也合情、合理、合法。故对方需降低工伤赔偿数额,否则协调工作无法进行。法官一番有理有据,直率、真诚的话语终于打动了这位固执的当事人。
而对于用人单位这一方,潘法官则以“合理上班时间”这一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作为切入点,并结合工伤认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也促使用人单位在赔偿数额上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和妥协。历时近3个小时的协调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6.5万元的赔偿数额将该工伤事故引发的行政、民事案件一揽子予以解决。
类似这样的棘手案件,佛山中院行政庭的法官却巧妙运用智慧和心血化解了不少。“尽管工伤行政案件做和解工作难度很大,但是我们多为劳动者合法利益着想,多与当事人沟通,将工伤引发的行政确认、民事赔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一并予以解决,就能起到一箭双雕的效果。”
案例
一宗行政案催生新法规
辞职一年半后被查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
去年10月3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的规定,源于顺德法院审理的一宗行政诉讼案件。
叶某原为广东联合包装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公司)的员工,2006年1月辞职后,联合公司停止为其继续购买工伤社会保险。2007年6月20日,叶某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同年7月30日,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叶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之后,联合公司向市社保局顺德分局申请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局认为联合公司已于2006年1月停止为叶某继续购买工伤社会保险,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叶某及联合公司不服,于今年5月7日向顺德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保局不受理
案件开庭时,合议庭了解到原告叶某病情较重,已欠下5万多元的医药费,并且随时可能因欠费被迫终止治疗。为及时妥善解决纠纷,本案审判长、顺德法院副院长刘国兴在庭审结束后马上与被告市社保局顺德分局进行了沟通。该局认为,广东省对职工离职后被认定为职业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请示上级机关,得到口头答复说叶某的情况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省劳保厅也持此意见,因此决定不受理叶某的工伤待遇申请。
得知此情况后,刘国兴再次找到被告进行协调,要求被告就该问题逐级书面请示。顺德法院一面向省劳保厅反映情况,一面积极动员联合公司配合法院工作,先行垫支叶某的医疗费用。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汲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职工离职后被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离职前已经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费用”。该通知下发后,被告作出决定受理叶某的工伤待遇申请,叶某及联合公司也撤回了起诉。
近两年工伤确认案件败诉率远低于省平均水平
像这样一起案件催生一部法规诞生的事情在佛山并非偶然。佛山市民营企业众多,且多为劳动力密集型,需招募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一些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劳动者安全、卫生、社保等合法权益的保障,造成生产过程中大量伤亡事故发生,由此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占行政纠纷案件的1/3以上。
针对这一现象,佛山中院行政庭于2004年起草了《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研报告》,又于2005年召开全市两级法院、两级法制局、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的处理工伤认定案件联席会,并形成了《工伤认定案例分析会议纪要》下发各相关部门。2006年又再次召开联席会议补充完善了该会议纪要内容。2007年佛山中院作为唯一受邀的中级法院,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甘肃酒泉举办的全国工伤认定研讨会并进行了经验介绍,得到与会代表的广泛认同。
同时还起草了《佛山市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情况汇报》,详细总结分析了佛山市审理和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通过上述深入调研和多方联动方式,不仅使佛山市各部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处理上有了统一标准和协调的步伐,还有效地缩短了受伤害职工的维权周期,促进了受伤害职工的权益保护和救济。以前关于工伤确认案件的败诉率较高,后大为降低,2006年、2007年、2008年的败诉率分别为18.9%、5.8%、7.5%,下降幅度明显,且近两年败诉率均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本报记者唐梦
通讯员陈笑尘郭赟
来源: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