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 何不与国际接轨?
2009-07-28

2009年07月23日 09:52  大河网-大河报

  “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7月18日,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7月19日《成都商报》)

  前不久,国内原油价一月内两次上涨,理由便是与国际接轨,接下来天然气也在酝酿涨价,理由同样是与国际接轨。时下,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引发人命,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刺激着我们的眼球。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4年,全国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由此可见,酒后驾车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么大。笔者认为,何不在处罚酒后驾车这个问题上也与国际接轨。

  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虽然有,但是过轻,这也是造成目前酒后驾车,并且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者,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者,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对于任何一个酒后驾车的司机来说,根本就是形同虚设。

    在国外,比如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酒驾车论处。如系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250~400美元之外,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倘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有的州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在瑞典、澳大利亚、日本、丹麦、法国、瑞士等国,对于酒后驾车一般都是终身吊销驾照,甚至判处监禁。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则,一般来说,对于酒后驾车也是没有太多的约束作用。相比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显然放得有些宽。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如何禁止酒后驾车,与国际接轨其实是可行的。只有重罚,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酒后驾车的行为才能有所收敛。(陶功财)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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