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16日08:55 时代周报
洛洛 女性主义评论员
中国政法大学杀人案终于在上周开审,再次成为舆论热点。可惜,大多数言论聚焦在论证付成励 “杀人不对”、“暴力不对”。杀人当然是错的,现代法律没有赋予个人“替天行道”的权力,因此就算程春明在法律上或道德上罪当至死,付成励仍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杀人不对”这样的常识在这个案例上尤其不值得赘言复述,也难以回应这个事件特殊的公众反响。以某门户网站的投票为例,仍然有高达53.18%的投票者认为付成励不应该判死刑。而“错在程春明”还是“错在付成励”的选项中,选择前者的达16239人,选择“错在付成励”的是6494人(截至7月15日14:50),你能说,这些网民都不懂法吗?他们不懂得杀人不对吗?因此,追问导致戾气的社会根源并非是可有可无的选项。
拒绝表明是非的大学
生活需要是非,是非标准不仅仅只有法律一种,各种制度、道德法则的安排构成了今天的社会秩序和是非观。如果日常的制度设置和法律实际的影响,无法保障我们道德上的安全感,人们就会质疑制度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中国政法大学这个案子,除了不能杀人这个法律常识,还有一层重要的道德是非需要澄清—作为一个机构,学校如何看待自己的已婚教职人员与异性学生的“风流”?基于这个事实,学校认为应该以何种尺度和原则处理类似关系?
2008年10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新闻发言人刘长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程春明与陈姓女学生发生性关系“纯属流言”,“这样的传闻不仅不负责任,更是对死去的程春明极大的不尊重。”。不过当案件进入庭审,我们发现,警方调查到的事实,对程春明确实构成“极大的不尊重”:与大一女学生的婚外性关系不仅发生了,还是在办公室发生,并且维持了一年多;之后女生被保送读研。这是发生在工作关系中的“私情”,政法大学应该回应这个事实,表明校方态度,并调查与程的性关系是否与学生被保送读研有关,以保证对其他学生的公平。
然而,学校没有任何回应。付成励承认杀人,却不承认犯罪,除了个人心理人格问题,还因他认为,程春明与女生之间的性关系,学校不管,他有“替天行道”的责任—目前看来,他说的是事实。遗憾的是,即便这性关系涉及公众对权力关系的怀疑,现在被警方证实、被媒体报道,学校仍然是置若罔闻,没有表态也没有调查。
师生关系的灰色地带
一桩血案发生,通常都有一个难为常人理解的凶手,而且看起来都是极端、孤立而偶然的事件。然而,这“偶然事件”的根子,却是人们习以为常的事实:在高校中,师生之间的性别关系和其他私人互动,在中国缺乏规范。
高校中,学生与老师互动频繁,这些互动可能在公共领域,譬如讲堂、办公室,也可能在私的领域—随着单位越来越少地去管束员工的私生活,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在公私之间的灰色地带,也就变成了一个规则的真空。但这些公私互动,因为老师(不少还有行政职务)掌握的资源和权力与学生利益攸关,深刻地影响了当今高校的生态。
我们无法了解是否有学生为程在公共领域中的“风流”觉得不舒服,但不争的事实是,目前的中国高校中,程春明这样的老师不止一个,这种“风流”在校园文化中甚至变成了正面价值。而校方则本着不干涉“私生活”,对教职员工的“风流”不加管束。笔者就了解到,在南方某重点高校,一些女生因已婚老师的“柔情”备受骚扰,而校方无投诉机制,女孩子们只好求助于进行性别平等教育闻名的一位女教授。携带太多私欲成分的“风流”,师生之间暧昧和过于密切的关系,老师随意的厚此薄彼导致的不公正和不透明,正是对这一切的反感,导致不少公众对凶手付成励的同情。
师生关系涉及复杂权力关系(学术评价、深造机会等),师生发生性爱关系,容易导致公权私用,影响工作环境的公平。师生是权力不平等的主体,两者之间的亲密关系,可能存在胁迫性因素。尽管这种关系看起来是“自愿的”,如果没有有效的投诉途径,当抵制或接受“浪漫”的后果对个人前途影响巨大的话,对于没有权力的一方,屈从就会成为一种 “自愿选择”。这一分析,同样适用于上下级。
制度建设与职业伦理
多数西方国家都对师生恋严格限制,美国人对教师有一项道德规范的要求,禁止师生恋和师生间的性行为。凡是发现任何教师有违此戒,一律开除。被处理的教师,只有乖乖离开教师行业,另寻其他谋生出路。台湾中国文化大学中山所教授蔡逸儒曾在《联合早报》撰文指出:“咱们这些学界中人,最忌讳的两件事,一是抄袭,二是和女学生发生瓜葛。如果出了这些事情,不但身败名裂,名誉扫地,还会丢了工作,翻身无望。这是最起码的专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可见在港台地区师生恋也成为与抄袭性质相当的丑闻,规避这种权力关系,已经成为“最起码的职业道德”。然而在中国大陆,提出这一议题竟然被斥为“干涉恋爱自由”,“干涉个人私生活”。实际上,这是当下中国普遍发生的对自由的“误解”,也是当前价值体系混乱无序的一种显著特征。
如果大学要建立自己的价值观,而不仅仅做一间学店,要建设一代人的精神而不是复制极端物质主义的当下社会潜规则,那就应该摆脱对教职员工的道德水准不作为的状况。当发生校内外质疑某些教职员工道德操行的事件,校方要通过荣誉授予、职称升降、职务安排等杠杆,避免让私德公德“有疾”的教师群体,伤害大学的整体形象。
法律将对这个案件下结论,相关学校也应该进行积极的反思,以制度建设来明确是非,防止悲剧重演。
来源: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