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逛逛”公式化道歉有何益?
2009-06-08

新华报业网  2009-06-08 12:40:36

     今天上午,第14例流感患者何某通过本报,真诚地向与他有过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人致歉,以及因他而忙碌的医护人员致谢。在何某的语气中,记者感受到他对自己行为的悔意,也能体会到他的道歉是发自内心的。上午10点,何某的体温为36.8摄氏度,身体症状主要以嗓子疼为主,其他体征良好。(6月5日法制晚报)
      
     不久前山东出了“吕传传”,昨天,北京又出了个“何逛逛”。据北京市卫生局通报,确诊第14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病例。 该川籍患者在京期间,不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居家观察,相反却会友聚餐、乘地铁打车,导致82名密切接触者需集中进行医学观察。到底有无密切接触者被他传染,暂时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由他不能主动隔离带来的防治成本和染病风险大大增加,对此,一声道歉就能完事了吗?        

    面对严峻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形势,固然需要所有社会公众都能积极履行作为公民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规定做好防控配合事宜,尤其是归国人员,但基于防范疫情传播的特殊诉求,从理性务实角度考虑,对“何逛逛们”侈谈社会责任无济于事,应该立即诉诸于法律。

    北京市疾控中心负责人表示,这是对自己、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此笔者不能苟同,显然,“何某”已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如造成更大后果,甚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端于非典时期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一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甲型H1N1流感疫情完全符合这一法律定义。

 “何某”的主观故意性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回国前夕,其美国房东和一位室友曾出现流感样症状,作为一名大学生,其认知能力完全可以感知此事的严重性,入境时却未申报;二是在已有症状的前提下,多次约见同学聚餐、乘车,在与外界的频繁接触中,他主观上不可能不知道当下的疫情和要求,却依然故我;三是最终是在家人的电话督促下,才去发热门诊就诊。

    “何逛逛们”公式化的道歉不仅让那些按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人继续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个人自由,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且让更多的人对相关规定失去敬畏,后果不堪设想,因而,有现成的法律解释可以依据,应立即依法予以问责,以儆效尤,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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