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04日06:50 大河网-大河报

“募而不捐”、“诺而不捐”都会给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负面效应 资料图片
□记者端子通讯员赵璐
背景新闻
4月16日,国内一些知名网络论坛上出现一个帖子,对地处南京的江苏力联集团在去年汶川特大地震期间募集捐款后一直没有捐出的事情进行了披露,并因此牵出了曾经有一笔印度尼西亚地震海啸捐款也没有捐出的“惊人事件”。
之后,国内有媒体质疑该企业老总侵占员工地震捐款。一时间,这个曾经有“江苏慈善第一人”美誉的力联集团掌门人翟韶均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记者在南京见到了举报人王雨。他有重度小儿麻痹后遗症,面部、腿部严重残疾,上下楼梯都需要人抱。王雨给了记者一份自称代表力联集团217名员工、由14名力联集团员工写的投诉信。上面有详细的投诉人代表名单和联系电话,还附有力联集团内部财务报表复印件、员工地震捐款名单等文件。
记者多次采访了投诉人名单中的一名员工刘燕宁。刘燕宁说她就是捐款的经办人,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8年10月24日入账并盖有南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红章的收据复印件,上面写有“集团地震捐款(刘燕宁交来)41423.1元”的字样。
2008年10月21日,她还写了一份补充说明:“5月15日,集团员工捐款,由集团行政部总经理朱菊花负责收取并保存;5月20日,集团领导包一致、莫秋敏、莫迅向翟主席汇报捐款事宜,当时翟主席考虑准备将2004年海啸发生时全体员工捐献的一日薪资款计58531元以及2005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款112336.06元,与本次员工的地震捐款一并捐献给四川灾区。但因当时集团账面资金情况不佳,翟主席表示该项捐款暂缓,而且对捐款到底是从南京市红十字会还是江苏省慈善总会渠道捐赠没有确定。5月15日,朱菊花提出该笔捐款一直由个人保存存在风险,于是将捐款41423.1元封装好后暂时存入机要档案室的保险箱中。由于该笔款项属于员工个人捐款,不宜入公司账户,所以当时没有交给集团出纳室。”
刘燕宁于去年年底前离职,在离职前,这笔款项一直都没有捐出去。她后来听说,大概在今年春节后,力联集团似乎已将4万余元的地震捐款捐出,只不过没有按照当时张贴的员工告示上所说捐给江苏省慈善总会,而是捐给了红十字会。
为调查清楚捐款的去向,4月2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先后走访了江苏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南京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以及力联公司所在地的南京市鼓楼区慈善分会和红十字会等6家单位。
南京市红十字会业务部部长李晓明表示,查遍了所有的记录,均未发现有力联集团或其负责人交来的捐款。
在南京市慈善总会,财务部主任蒋勇详细查询了截至目前的所有地震捐款,没有找到力联集团或其负责人交来的捐款。
江苏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副部长严晓明说,经查实,自2002年起,他们从没收到过力联集团以及同名公司、翟韶均个人的任何捐赠,如果以其他名义捐赠那就不得而知了。
江苏省慈善总会财务部一位姓李的女士告诉记者,她也没有查到该会截至现在的所有地震捐款中有“力联集团以及同名公司、翟韶均个人的任何捐赠”。
记者又走访了鼓楼区红十字会和与鼓楼区民政局合署办公的区慈善分会。两个会都表示没有听说过这件事。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记者:单位组织员工向灾区捐款,员工把款项捐出后,单位却未向慈善部门或是灾区捐出,这种“募而不捐”的行为是不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说法一“募而不捐”严重的应追究刑责
李晴川(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救灾或公益事业捐赠款物,是人的善心表现,是一种最善良最高尚的精神境界和行为。慈善事业因此被称为人类社会最美好的事业。这项事业是建立在道德情感基础上的,主要靠人的自觉自愿行为来实现。为了保证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制度的力量加以规范,我国捐赠制度和法律制度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刑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以及“募而不捐”的,就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江苏力联集团负责人以“集团公司账面资金情况不佳”为由,暂缓交纳公司全体员工给四川地震灾区的捐款41423.1元,以及2004年海啸发生时全体员工捐献的一日薪资款计58531元及2005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款112336.06元,将这些捐款用于公司经营。如果经司法机关核实,这一行为就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有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该公司全体员工的捐款由个人的财物转化为特定的救灾款项,力联集团作为保管人或转交人,应当及时将款项交给慈善机构,无权将该笔资金挪作他用。力联集团负责人因公司资金紧张,而指使他人扣留下来暂缓交纳,用于公司经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救灾款物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和全体员工充满爱心的善良愿望。挪用的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捐赠制度,极大地伤害了全体捐赠人员的感情,给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负面效应,后果极其严重,因此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从行为人的主观上看只是因“账面资金不佳”而暂缓捐出,并没有最终侵占捐款的目的。经媒体报道或有关部门追缴,其有可能将挪用的资金交还慈善机构,所以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经有关部门追缴,行为人拒不交纳的,还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法二不构成犯罪,但违法
刘燕勤(许昌县检察院检察官):从刑法角度看,首先,该企业“募而不捐”的事实不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因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不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因此力联集团或其负责人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募而不捐亦不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他人遗忘物、遗失物或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因赠与是双方行为,且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可见,该笔捐款在交付前仍属力联集团财产,力联集团具有对该笔捐赠款项的保管权利,不能认定力联集团或其负责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募而不捐”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
因此,企业“募而不捐”的行为虽失信于世,但尚未达到需要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募而不捐”并不构成犯罪。
从民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我国《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记者:其实,在捐款活动中,我们还见过这样一种行为——“诺而不捐”,这种情况在媒体大力宣传的公益活动中出现较多,就是企业已经向慈善机构承诺捐款多少,但随后未及时兑现捐款数额,或者干脆“赖捐”。对此,该如何看待?
说法三“诺而不捐”也应担责
李晴川:“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行为是企业利用慈善作秀,昧着良心为自己打免费广告,以博取美名,借机宣传推销自己。这种欺世盗名的伪善极大地损害了人们对捐赠的善良情感,危害了整个慈善事业。对于这种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除了承担道德上的谴责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捐赠人“赖捐”、不兑现承诺,受赠人可以依据捐赠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使其既承担道德责任又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评价。
对于捐赠人在公开场合表示捐赠的行为,是否构成捐赠协议,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在政府及相关慈善机构举行的赈灾或公益活动现场,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的,应视为达成了口头捐赠协议。因为这种场合是特定的,募捐人的募捐要约与捐款人的捐款承诺达成了一致,在公众的见证下,双方形成了合约。因此,应视为双方达成了捐赠协议,与书面捐赠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捐赠人不履行其承诺,受赠人可依据其承诺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兑现承诺。这样可以杜绝企业“赖捐”的不诚信行为,确保慈善活动的道德温情和纯洁无瑕,促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刘燕勤:“诺而不捐”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对捐赠救灾款的特殊规定,企业若不能履约,则应及时向受赠机构说明情况;同时,受赠机构有权依法向企业追要捐赠款,并有向法院请求企业交付捐赠款的权利。
企业慈善捐赠,本是既救灾利民,又树企业形象的“双赢”举措,但目前,国内不少企业有“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现象。捐款开“空头支票”,除了指责企业的失信与爱心的变味外,不妨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法律追责,由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企业“诺而不捐”现象说明了我国现行慈善制度存在着“赖捐”的空间和漏洞。堵上这个漏洞不仅要靠道德的谴责,更要依赖健全制度的约束。要培育民间慈善的土壤,杜绝企业“诺而不捐”的不诚信行为,首先必须使慈善行为透明起来。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慈善基金会的作用,由专业性的慈善机构对捐款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如指定某个基金会,由该基金会对企业平时的慈善行为全权负责。在保持基金会透明运行的前提下,可以杜绝企业“诺而不捐”、截留捐款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应组成专业化的慈善团队,从募捐、寻找专门的受助对象及合理使用捐赠款物等方面出台严密的应对流程,以企业的方式运作慈善机构。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培养有序的慈善体制与诚信的慈善文化,应建立严格的社会监督机制,并完善刚性的法律惩处条例,让企业、个人从不敢拿慈善作秀,以假慈善而欺世盗名。
来源: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