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可“畀其所受臧”
2009-05-02

2009年05月02日 00:00:38  来源:新华网

     杨 越 

 

    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可达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2009年4月27日新华网)

    由此,我们很自然地联想到古时候的一句话:“畀其所受臧”。这句话,出自《汉书·景帝纪》。汉景帝元年七月,皇帝与大臣们商议如何惩处贪污受贿的官员,最后的决议就包括"畀(给予)其所受臧(同‘赃’)”就是说,将贪官污吏收受的赃款赃物给予监督举报的人。汉代“文景之治”局面的出现,大约与采取这种办法反腐治吏有极大关系。

    当前,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虽然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仍然易发多发,这说明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同时对于反腐制度的创新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加大反腐败力度,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信访举报。长期以来,这是反腐败工作中掌握案源线索的主渠道,办案机关据此揭露和查处了许多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然而,现在这种情况逐渐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人民网推出老百姓最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调查,其中网友对“假如您了解掌握一些具体涉及腐败问题的线索,您将如何去做”一题的选择,有四分之三的网友选择了不举报。

    出现这种现象,除了部分人受明哲保身等利己思想的支配、一些反腐斗士追求正义的艰难、一些检举揭发者遭到打击报复的负面影响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缺乏对监督官员、对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者的奖励机制,群众的检举揭发非但没有益处反而可能招致灾祸,正气不压邪气。

    鉴于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汉景帝时的做法,也来个“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将通过举报揭发查处的腐败分子的违法所得,拿出其中一部分奖励给举报揭发的群众。如果举报问题属于失职一类未收缴到违纪资金,国家可据其贡献,用财政资金予以奖励。当然,在设计实施这种制度的同时,必须通过立法相应建立对检举人的保护制度,使这些群众检举、举报的风险最小化。我们相信,民心可用,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有了这种奖励激励机制,就能把明里暗里的腐败分子一个个地揪出来,反腐败形势就将大为好转。

    目前,尽管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制定并实施了一些举报奖励办法,但在执行中随意性比较大,奖励标准也不高,难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还没有全国性的、在国家法律层次上的规范举报奖励制度。这在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法制建设方面不能不说是一大“软肋”。新的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建立健全完备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急切呼唤举报奖励制度的探索、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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