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获罪 一定要追构陷者之责!
2009-05-02

2009年05月02日 08:45:36  来源:人民网

     河南的王帅、内蒙古的吴保全因言获罪,经过新兴媒体的披露和公众的理性参与,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由此产生如何杜绝公民“因言获罪”现象的讨论。王帅事件已经有了初步结果,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表明了态度,并且开始追究构陷者的责任。内蒙古的吴保全案还没有圆满结果,那位“因言获罪”的年轻人还在牢里,这算不算是当地法制的耻辱呢?

    中国建设和完善民主法制走过了漫长的路程。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治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时代和社会的进步。经历过没有法制,没有民主,没有人权的人们,绝对不会同意类似“十年动乱”那样的年代死灰复燃。但是,当我们从网络上和报纸上看到先是河南的王帅,后是内蒙古的吴保全,仅仅因为在网络上批评一下当地的官员,评论一下当地的政府,披露一下某些事情,就被当地警方跨省抓捕,进而关进牢房,我们确实被震撼了、惊动了。尽管这只是一些被披露的个案,尽管这只是国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一点噪音,但是,这些个案和噪音反映了我国建设民主和法制社会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反映了我们社会的一些亟需改善的现状。

    “因言获罪”是非民主社会例如“十年动乱”中最明显的特征之一。人们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认为是影射、借喻、讽刺当权者;人们的每一篇文章都可能被视作煽动和挑衅,而遭到莫名其妙的迫害。有的人因为在私密的日记中记载了一点自己的思想,而获祸罹难。言论成为那个年代最敏感的节点。说假话,说空话,说大话,逐步成为人们的习惯,话语体系走进了一条令人生厌的死胡同。这种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清除。

    改革开放,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民主、法制和人权事业的进步,让我们认识到,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里,人们的言论是自由的,批评是自由的,思想是自由的。诬陷罪、诽谤罪只针对个人而言,政府没有权利通过公安抓捕那些仅仅是用语言评论政府的所作所为,或者用某些不太中听的话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哪怕这些评论和批评不太准确。法院也应该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当权力的帮凶,不去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我们的社会何来公平正义,何来和谐稳定、文明进步?

    抓捕“言论”者的执法人员和他们后面的官员,可能以为他们的这些做法,是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是在维护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实,他们错了。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就是保证大家能够充分享受美好的生活,树立正确的民主、自由、人权、发展等价值观。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核心利益,而且正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中。保证公民充分享受言论权、批评权、监督权,才是实事求是地爱护我们现有的制度,才能更快得让我们的国家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用这样的思路去分析官员和执法人员抓捕“言论”者,正好证明,这些目无党纪国法的官员和执法人员,破坏的恰恰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践踏的恰恰是当前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侮辱的恰恰是人民群众神圣的尊严。

    所以,人们特别是上级领导机关的人千万别让那些侵犯人权、制造冤案的人用满嘴“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理由忽悠了,别听他们一唱高调就心软手松。一定要追究制造冤假错案者的法律责任,一定要坚决清除他们制造冤案所谓“合理性”的影响,促使我们国家各个地方的冤假错案、荒唐事件越来越少,直至彻底消失!(建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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