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小金库”有无后顾之忧
2009-04-29

2009年04月29日 00:00:49  来源:新华网

    夏慧萍 

    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4月28日新华网)

    治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这是遏制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毋庸讳言,当前一些单位“小金库”,有的已成为部门领导人的“私房钱”,有的则成为单位集体福利的重要来源。“小金库”已成为滋生领导干部腐败和单位“集体腐败”的温床,亟待治理。

    然而,治理“小金库”却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一是“小金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依靠日常简单的检查往往行不通;二是许多“小金库”以“集体福利”实现“一致对外”、“守口如瓶”,局外人很少有人知情。因此,鼓励并重奖,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重奖举报固然重要,但有效保护举报人权益更为关键。近年来,关于举报人流汗又流血的悲剧时有耳闻。在专项治理“小金库”活动中,如果不能对举报人实施有效的保护,我们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报道中提到,此次专项治理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一个单位的“小金库”因举报而曝光,奖励举报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埋单,这没有错。但举报人如何去领取?却是一个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首先建立一套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其次还要畅通举报者举报过程中的“秘密通道”,从举报到受理再到奖励,举报者的身份应在制度保护下进行,严防泄露。惟有打消举报者后顾之忧,才能真正调动举报者的积极性。

    当然,根除单位“小金库”的根除,仅靠专项治理和举报是不够的。“小金库”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它披着“集体福利”的外衣,掩盖了个别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和“小集团腐败”行为的本质,是一种巧立名目的变相贪污。因此,我们还应从法律的层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绳之以法。只有多管齐下,“小金库”治理活动才会取得预期效果,并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创造较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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