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对省生态公益林“限制性”利用
2007-10-26

来源:福建东南新闻网—新华网

福建对全省生态公益林实行“限制性”利用

    在全国率先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福建省日前出台政策,对全省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进行改革,提出对生态公益林实行"限制性"利用。

  据日前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要在不改变林木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只有限制性的经营权、有限的处置权和政策性补偿与限制性利用的收益权。

  福建省规定,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属于严格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利用。

  同时,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对生态公益林的利用遵循"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

    非木质利用的实现途径一是依托生态公益林的植物资源,积极开展枝叶花果的开发利用;二是依托生态公益林的林地资源,种植珍贵树木、中药材、食用菌等,开展林下养殖等多种经营;三是依托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开发"森林人家"等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根据主导功能的不同,我国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森林。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省级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福建以62.96%的森林覆盖率冠居全国,目前共划定生态公益林面积4294万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30.7%。(记 者 涂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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