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22日 00:00:03 来源:新华网
舒圣祥
因为江苏盐城中威客车公司等3家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客车“抄袭”了自家客车的外观设计,德国尼欧普兰汽车公司将其告上法院,索赔4000余万。通过对比中威公司制造的A9系列客车与“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法院认为,两者有着众多相同的设计,而这些设计基本构成了客车的整体外观,一审判决中方3公司赔偿德国公司2116万余元。(1月21日《京华时报》)
面对高额赔偿金,有人指责抄袭外观设计的短视行为,有人感慨国内企业创新能力的不足,也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不过是大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订立的霸王规则,更有甚者将其上升到民族层面,抬出西方人使用中国的四大发明来为“借鉴有理”张目。
需要强调的是,在商业规则的层面上,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西方的,也是中国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原被告的中西方企业身份而发生偏离,只要是依据确凿的事实,根据公开的法律,那么任何结果,都无关霸权主义与民族主义,都是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尊重的。
无论是中方企业“抄袭”他人外观设计,还是德方公司状告中方企业侵权,表面看都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但我们更应该看到,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活动得以持续的命脉、经济发展的根本助力。假如人人都可以无限制地“抄袭”他人创新成果,那么创新行为只会越来越少,而盗版将会日益猖獗,最终受损的必将是经济发展的前途。
眼下,一些国内企业之所以“图便宜”,不愿意搞创新,除了高昂的研发成本让企业望而却步之外,政府支持的力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我们虽然有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不能全部得以落实,因此,即使企业有自主创新的意愿,但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还不能充分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相比起来,“拿来主义”就显得方便得多、实用得多,而“拿来”的代价往往就是因侵权而被告上了法庭。
保护知识产权固然会影响到消费者眼下享用廉价商品的便利,但却有利于激励科技创新,为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生活改善提供强大动力。因此,我们必须跳出“保护知识产权只是经济利益之争”的视角,从更高的层面达成保护知识产权共识,早日实现中国创造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