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业不能歧视限制外地人
2009-01-13

2009年01月13日 00:00:04  来源:新华网 

    吴睿鸫

    为帮助中小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中小企业的创办、社会保险服务、用工等4方面提出10项劳动保障扶持政策措施。其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招用本省劳动力的给予社保补贴。(《信息时报》1月12日)

    在充分肯定各地政府出台公共政策来保障就业的同时,笔者注意到有一种不良的政策倾向——招录本省劳动力的给予社保补贴。很明显,这种公共政策促就业的导向,是在保本地人就业,这种“内外有别”的用工政策,势必会把外来务工者排除在外,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和后果。

    一方面,会严重影响外来务工者的生计。对中西部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打工者外出打工,不但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而且是许多家庭日常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如重庆农村目前每年输出劳动力近700万,这些农民工在为打工地创造财富的同时,每年也给家乡带来上百亿元的收入。在河南东北部的农业大县,农民工转移的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60%以上。而河南1700万农民工,每年打工收入也不少。

    另一方面,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倘若因制度性歧视,不能让外来务工者就业,只要全国十分之一的农民工就业受影响,绝对值就会高达2000多万人,而其背后的供养人群高达六七千万人,可能因失掉经济来源而导致生活困难。假设这种情况真的出现,那就不仅仅是简单的就业问题了。

    在城市化进程中,外来务工者尤其是上亿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这些省份在经济遇到暂时困难时,却忘记了外来务工者曾经立下的汗马功劳,撒手不管。难怪劳工输出大省官员尖锐地指出,经济发达地区不能在需要农民工做贡献的时候就千方百计留住他们,甚至在遇到民工荒时开专车专列来接外来务工者,在碰到危机的时候,就“卸磨杀驴”。

    更为重要的是,与现行法律严重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这意味着,政府在为员工提供就业岗位时,不能因地域差异,人为把“本地人”和“外地人”割裂开来,对“本地人”偏爱有加,而对“外地人”另眼看待。

    总之,无论何种群体,无论本地人、外地人,在就业权方面都应该一视同仁,应成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理念和必备的执政品质,而不能“本”(地人)“外”(地人)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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