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施救费该不该收
2008-12-11

2008年12月11日 00:00:30  来源:新华网

    在现代社会,政府提供的大部分公共服务,如社会治安、消防、交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应该让所有的公民都可以无差别地免 费享用,这其中的理由很简单,因为纳税人已经为此付过一次钱了,所以就不应该在接受服务时再付一次钱。

    但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公民陈振旺,日前就遇到这样的问题:因为一次轻微的交通事故,前来处理的交警让施救公司将他的车拖走,并向他“收取了490元施救费”。陈振旺不服,便和交警打起了官司(12月10日《检察日报》)。

    笔者在网上简单搜寻了一下,发现收取“施救费”,并非平阳县一地的“孤例”,而是全国范围内一个普遍现象,已成了一个“惯例”。比如一个月以前,河南司机王涌华,出了交通事故,“和对方协商后赔偿对方3000元钱,但交警队却要我交2000元评估费和3500元施救费”,虽然王涌华认为这并不合理,但也只能乖乖交钱,因为车在交警手里,不交钱,就提不出车来。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交警部门都没有任何理由收“施救费”。虽然交警在清理现场,提取证据时,的确会发生一定的成本,但这属于执行公务时的执法费用,应该由行政机关自行承担,最后由国家财政支付。中国去年的行政开支占了当年财政支出的接近20%,在这种情况下,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还要让当事人自己付钱,是不是有点不合理?

    交警部门在解释这一问题时,无一例外将责任推给“施救公司”,说这是市场行为,与他们无关,但这类的说辞恐怕连自己也骗不了。笔者想问的是:如果是市场行为,那要双方自愿,但当事人有权拒绝“施救公司”的施救吗?如果无权拒绝,那又算什么市场行为呢?而且不交施救费交警部门就不放车,能说施救公司收钱和交警部门没关系吗?

    强收施救费,说到底是权力市场化的一种表现。虽然这种做法会增加收入,提高交警执法的积极性,但从完善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似乎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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