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沉尸葬母”再探讨
2008-12-11

2008年12月11日 00:00:30  来源:新华网

    李  清

    近日,福建南安警方为“沉尸葬母”案再开发布会,称嫌疑人王小喜将母亲遗体沉海,并非因为付不起火葬费用,而是为了“可以省些麻烦”。对此,曹林在《东 方早报》撰文提出,这给了先前的评论者一记响亮耳光,无情嘲弄了他们自作多情的“善良”。他在指责评论者浮躁外,更提出“弱者即正义”的“民粹”思维不对,“底层的恶一点也不比上层的恶更小”。叶志军也在《中国青年报》提出,“弱者不一定代表正义”,正义女神“手中的旗帜只授予那些约定俗成守规则的人,而不管他是强者还是弱者”。

    一位打工者“沉尸葬母”被媒体报道后,评论者谴责丧葬业垄断高价,批判贫富差距,反思社保和救助制度,现在警方查明了当事人“有经济能力火化”。那么,先前的那些评论者有没有错?在笔者看来,我们并不能嘲笑他们,他们也没被打“耳光”。因为评论者只能根据已有的信息写作,而警方的首次通报显示,嫌疑人是个贫穷的孝子。

    更重要的是,即便王小喜“有经济能力”火化遗体,沉尸是为了“可以省些麻烦”,也不影响大家批评殡葬业,反思社保与救助制度。殡葬业的垄断高价,社保与救助制度的不完善,是现实存在的情况。今天“沉尸葬母”者不是完全因为缺钱,明天未必不会出现真正因贫“沉尸葬母”者。难道真相不那么“完美”,就能否定社会正义不足吗?

    笔者还想对曹、叶两位先生的逻辑进行探讨。比如在曹林看来,我们流行着一种思维,“反抗就代表着正确,苦难就代表正义,弱者就代表道德优势,受害就等于没有过错”,而这是不对的。笔者想问的是,究竟谁真像他那样以为呢?

    的确,打工者王小喜在社会地位上是弱者,可他侮辱尸体的行为却不正义。但是,以这样来反对“弱者正义论”,是没实际意义的。按照罗尔斯《正义论》的定义,正义的原则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权利,获得经济等地位的机会均等。而很显然,收入偏低的打工者,有病无钱就医的农民等,缺乏这样的均等机会,社会已经欠他们正义,规则已经有问题。

    曹林提出,没人在评论王小喜事件前先问,没钱就可以抛弃母亲的遗体吗?笔者以为,这样的“理性”质问,纯属废话。因为弱者应当获得正义,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犯罪。任何人破坏正常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但弱者犯罪不正义,跟他们因权利被剥夺而缺少、需要正义,并不矛盾。也正因为此,社会才同情弱者,司法也有所倾斜。

    “底层的恶一点也不比上层的恶更小”,也似是而非,因为将抽象与具体混为一谈了。从抽象意义上讲,底层与上层的恶,性质上并无差别。但从实际危害效果看,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小贩崔英杰只能杀一个人,希特勒却搞了种族清洗。美国著名的母亲偷面包案,法官给饥饿的母亲判罪之后,“判决”所有在场者罚款一美元,应该能给我们深刻启示——判罚这一美元,绝非为了迎合所谓“民粹”,而是为了更高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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