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
2007-10-14

 

国土资源部: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确保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土地供应。

    通知要求,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今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供应。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通知指出,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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