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05日 00:00:55 来源:新华网
殷国安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最新一期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 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应该说,在群体性事件中坚持“三个慎用”是对近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教训的深刻总结。滥用警力,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而且使矛盾尖锐激化,甚至有些事件本来不是问题,就是由于警察的不当介入,反而使矛盾升级,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而从我们国家的性质看,警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它的职能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决不可以成为打击人民群众的“武装力量”。公安部长提出的“三个慎用”可谓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三个慎用”,其实已经是党和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共识。瓮安事件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深刻地指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而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严重的可以双开。
警力被滥用,的确表现在公安部门身上。但是,只教育公安部门,只对警察规定“三个慎用”,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为滥用警力的源头不是公安部门自己,主体是相关上级部门,公安部门只是“被滥用”的客体。地方公安部门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他们的政治、经济命运都掌握在地方官员手了。当地方官员要求他们“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时,公安局长又有什么理由不服从、不执行呢?
所以,治理滥用警力的关键在政府而不在公安。在具体措施上,一方面要把监管的力量花在监督地方政府主要官员身上,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使他们不敢滥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否则就要付出代价;另一方面,给给予地方公安部门抵制滥用警力的制度保障。正如孟建柱部长所说的,“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凡调用警力参与重大非警务活动的,必须逐级上报、严格审批”。就是说,当地方官员要求公安部门出警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公安部门还必须得到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而不是地方官员一个电话就出警。当这些制度落实后,依法使用、合法使用、妥善使用警力的要求就能得到真正贯彻,这也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官员多做耐心细致的化解、疏导工作来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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