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了半年,竟然每月按时“拿”工资,直到10月30日记者将此事通报该县有关部门,这位贪官的工资才被叫停(11月2日新华网)。
有道是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贪官在服刑期间继续领工资,给人留下的印象是,他不仅没有因 为他的犯罪行为受到惩罚,反而因此获得了奖励——他在保留原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又给了他一份待遇,即承担了他的全部食宿费用。
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韩国文的解释颇为有趣,“误发工资有客观原因,就是曹晓明出事以后正值县领导换届,此事被人淡忘。”忘了贪官被判刑,却偏偏没有忘记给他发工资——韩主任此解未免有辱公众的智商。再退一步说,如果韩主任所言确实属实,那就更糟了:贪官“出事”如此迅速地被“淡忘”,换届后的领导又从哪里汲取教训,如何避免重蹈覆辙呢?
其实,韩主任和潜山县的领导也不必为此难为情,因为贪官在狱中一边服刑一边领工资的事情并非孤例, 比如湖北秭归县原邮电局长李某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此人从被羁押起至判刑之后25个月内,仍在单位领得工资2.6万余元;重庆渝北某中学原校长傅兵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也仍由其家属替其领工……诸如此类的事情被曝光后,有关官员总是能够轻松找到“客观原因”,没有及时通报呀,中间环节出了漏洞呀,等等。但让人感到不解的是,尽管出现疏漏的原因千奇百怪,但结果却总是对服刑贪官有利,这不得不让我们进行反思。
要根除这种现象,不但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地问责,更要从制度层面解决好权力的来源与监督的问题,使社会公众能够真正行使起自己的监督权。也许对某些官员来说,贪官落马会让他们油然而生一种物伤其类的伤感,但绝大部分社会公众对贪官们决不会有这种廉价的感情。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