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立场
2008年10月29日09:11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的两起“弑师案”引发社会对于教师职业乃至教育本身的深刻反思。针对备受关注的教师受害案件,教育部官员日前表示,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另外,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10月28日《北京晨报》)
今天人们越来越认同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传统教育中的“严师出高徒”受到严峻的挑战,甚至有的人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无条件否定教师惩戒权,把教师的惩戒与个别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变相体罚”等同起来。
任何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都需要相应的秩序作为保障,惩戒是达成秩序的一种方法。事实上,每个人的内心都存在一种膨胀的自我,它与人的本性并存,人在成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遵守纪律约束、不听从他人劝告等,都是自我膨胀的表现。对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未成年人来说,惩戒教育是遏制其过分膨胀、矫正其违规行为的一种外在动因。在赏识教育等外在因素不起作用的前提下,使用适当的惩戒,能让学生记住“痛”,才能真正使学生的内在因素发生作用,自觉抑制自我的过分膨胀。通过惩戒,可以让学生清楚地知道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能让学生对学校和教师产生一种敬畏心理,把教师对他的惩戒内化为心中的一把“尺”,处处衡量自己的行为。因此,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久而久之,都变成了让人说不得的“小霸王”,就难免闹出弑师这样的大乱子来。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