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判决”有害司法公信
2008-10-28


“早产判决”有害司法公信

2008-10-27 11:26:38         华夏经纬网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出现了一件判决日期早于开庭日期的“早产判决”,类似事件,该法院在2006年就曾经出现过一次。面对当事人的质疑,该案审判长称这是一次笔误,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补正裁定,并弥补了“早产”的缺陷。(10月26日《长江商报》)

  客观的说,审判长的解释具有一定说服力,毕竟人非圣贤,出现书写、打印的错误在所难免。但舆论偏偏不肯罢休,因为造成“早产判决”的原因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未审先判”,开庭审理不过是一个过场。这就让诉讼当事人感到不公,也让社会普通民众对法院的公信产生了怀疑和动摇。

  审判,通过审理形成裁判,法官在进行审理之前,不应带有任何偏见和倾向性意见,更不能开庭审理前就已作出决定如何判决。人总是希望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一旦法官在开庭前存在偏见和倾向性意见,他会有意或无意的通过主导庭审程序,甚至有选择性的进行法庭调查,来验证自己意见的正确性,对那些反对自己意见的证据就可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如果碰巧法官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案件也许会得到正确处理,但那不过是巧合,绝不是法官理性审判的结果,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证。


  对当事人而言,他不仅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对抗,还要努力去改变法官心中已有的意见,而他对法官的意见一无所知。法官不会把自己的意见告诉当事人,更不可能与当事人进行平等的讨论。事实上,案件还没有审理,当事人就已丧失了为自己抗辩的权利。本应居中的裁判者,拉了偏手,提前站到一方去了,司法公平彻底被破坏。

  我们不能确定黄冈市黄州区法院的“早产判决”是未审先判的结果,尽管存在笔误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解释,司法公正已经受到合理质疑。这种司法公信力的损失绝不是发一个补正裁定就能弥补的,况且也不是第一次出现,那么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继而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规范审判程序才是维护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陈东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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