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业产业化正当时
2008-10-21

  由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于10月19日正式播发。《决定》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无疑从政策上破除了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壁垒。

  今年正值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而当年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步正是从农村走出来的。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七届三中全会,30年来,农业和农村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土地规模经营的推进却步履维艰。农民的人均耕地不仅没有增长,反而有所下降。近7年,我国的耕地面积减少约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4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究其根源,有专家指出,主要在于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一直比较偏向于“稳”,搞得还不够“活”,即土地流转力度不够、灵活度不够。当前的全国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仍处于初级阶段。据估算,当前全国农村平均土地流转率不超过10%,促进土地流转的任务可谓十分艰巨。

  所谓“土地流转”是一种通俗和粗略的说法,本意是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及转移。事实上,土地流转的提法和实践都早已不是新鲜事物。2001年中共中央首次就农地承包权流转发布文件。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专门用一节19项条款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此次《决定》的颁布,则不但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助推器”,更是“许可证”。农民对自己的“命根子”可以说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实现农民收益和土地效益的双赢。这在安徽芜湖等全国率先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已经得到很好的证明。有的转出者不耕不种,坐收流转费用和各种补贴,可以放心去城市务工。而转入者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降低了农业成产成本,提高了种田效益。此外,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成为城市建设与发展的生力军,大大推动了我国城市化进程。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无论是“大包干”、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综合改革,随着生产力发展的变化,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也须适时调整。既然小本经营的种粮效益低、收益低,很多农民对经营土地的兴趣不断减弱,土地抛荒现象趋于严重,而且农业机械化水平日益提高,那就该加快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济,使部分农民向第二、第三产业靠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曾发挥过巨大历史作用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逐渐显现出它的某些不足,从而导致近年来在农村出现的“村庄空心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年化”和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束缚和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值此《决定》出台之际,农村改革应当做好土地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朝着农业产业化的方向大步迈进。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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