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城乡一体化”
2008-10-16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 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成为现在至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和好评。

    虽然“城乡一体化”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和欢迎,但我们还是应当理性地认识到,中央所提的“城乡一体化”并不是“城乡同一化”或者“农村城市化”,实现“城乡一体化”不是农村人都成为城市人,农村都变成城市,农民都成为农业工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应该是指经济社会的城乡相互补充、协调发展,而不是单纯的“农村城市化”。具体而言,是否实现“城乡一体化”应当由三个标准来衡量,即: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经济相结合;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社会文化建设与农村生产生活相适应;国家福利实现城乡居民平等。

    我国“大城市、大农村”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异。长期以来,城乡差异主要是在二元结构和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两个社会系统和两个经济系统,两者之间缺少真正的经济联系,两者是分割的、相互缺少沟通和互补。由于各地重城市工业经济、轻农村经济发展,更缺少两者之间实现经济发展融合的考虑,使得城乡差别、城乡矛盾、城乡权利隔阂越来越大,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经济相结合,就是要打破原有的格局,让农村与城市不再成为互不相干的经济体和社会体,而是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

    而实现上述目标,就要求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社会文化建设与农村生产生活相适应,而不是盲目地“向城市看齐”。因为农村的生产生活与城市生产生活有着很大不同,如果片面追求“向城市看齐”,反而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城乡一体化”中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是让“农村城市化”,而是要让农村拥有可持续发展的着力点。农村经济的特殊性可能随着城乡经济的融合度提高而逐步减小,但农村社会的特殊性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就像户籍称谓上的不同可以轻松改变,但农村人群的特征却不会因此而消失。

    在笔者看来,“城乡一体化”进程,更重要的是城乡居民在国家福利方面的平等。这类不平等,虽然近年来解决了一些,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善。一些地方力推城乡户籍的“一元制”,但推了几年,也没有看到城乡居民权利实现真正、全面意义上的平等。城乡居民的权利平等,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实现农村可持续健康发展、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最重要的前提。如今中央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首要面对的自然就是如何突破制约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瓶颈。

    遵循这三个“标准”,在城乡之间实现各自发展中的沟通与融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互补与联系,就会找准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正确路径。我们可以设想,未来的中国农村依然是农村,城市还是城市,但它们却成为互惠互补关系、和谐的城乡统一体。那正是“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所在。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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