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地区实施的车辆“五日制限行”引发了较大争议,有人对限行措施拍手叫好,也有车主认为这侵犯了车主个人的物权,也有学者说, 限行后私家车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只能说其上路权受到限制,限行措施没有违反物权法。在笔者看来,这个限行措施并非最优的治堵良方,完全可以规定得更为合理。
拥堵是人口稠密城市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城市拥堵的发生是有时间和空间规律的,交通高峰和低谷在每一天都存在,在什么时间段和什么路段会发生堵车现象存在周期性。如果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更细致和有针对性的措施,将人力物力用在最需要疏导的时段和路段上,将更有利于维护城市良好运行和维护市民个人利益。
五日制限行首先让人觉得是一个数字游戏,“停驶车辆按尾号分为五组,定期轮换停驶日”的规定,让有车者没有固定的停驶规律可循,每周甚或每天都得为哪天不能开车而苦恼,不便民之处甚是明显;其次,“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区分路段和时段的措施,使许多并不需限制即可顺利通行的路段和时间段也无法通行,虽然便于管理执法,却使社会付出了本可避免的代价。
维护城市秩序和保障所有市民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是难免的,这反映了法律价值意义上秩序与利益的冲突,按照法律价值冲突理论,处理冲突应遵循这样的原则: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就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五日制限行”便是以损害利益价值为代价维护秩序价值的实现,但这个措施显然没有实现将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程度的要求。
如今,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便是统筹兼顾,在复杂而涉及多方面情况和利益的城市管理上落实科学发展观,更要不遗余力地贯彻统筹兼顾的方法,将各种价值和利益都照顾到。在有能力和方法实现最优管理、最少损害的时候,还是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政策,而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