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们不难知道,免职首先不属于一法一例所规定的六种纪律处分之一;其次,它只适用于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需要免去职务的三种情形。单纯从字面来看,因为“其他情形需要免去职务的”具有相当大的原则性,因而在适用上也就具备广泛的灵活性,以任何一个理由实施免职决定都显得理直气壮、从容不迫。但从法理的角度考量,不分青红皂白,不论错责是否相当,一律先免了再说,固然是大快人心,但却不能说是实事求是和依法行政。
何谓免职,笔者的理解,既然它并非纪律处分所规定的内容,那么它便只能是在公务人员不适宜、不胜任某一岗位或职务情形下的正常分工调整,而非实施行政问责的必然程序。对照一下近期大大小小官员纷纷被免职的事件,有的令人比较信服,有的因拟文出错字以及开会打瞌睡便被免职就显得有点牵强附会了。难道说,在千篇一律的文稿上偶尔出几个错字、在冗长平淡的会议上打一会儿瞌睡就是不适应或不胜任岗位职务?说到底,恐怕更多的是“你在我手下干活却让我丢丑,我就给你点颜色让你难看”的长官意志表现。
更有甚者,坊间也有一种质疑,免职似乎正在异化为规避行政问责的“华容道”。貌似严厉苛责的免职背后,其实隐喻着行政问责止于免职的“长官呵护”,此所谓“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精妙所在。以往一些官员因问责被免职后不久换个岗位继续干的例子,已经让不少人对“免职”这一“处罚”能在多大程度上警醒当事官员和警戒后来者产生了怀疑,这些一免一任的现象的确值得人们深思。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