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表示,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每个县(市、旗,不含市辖区),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9月9日《新京报》)
原来,精简机构可以得到现金奖励,怪不得有的地方对精简机构十分感兴趣,原来有奖金在诱惑。精简机构已经喊了很多年,看来效果一直不佳,不然,怎么要靠“悬赏”来完成呢?既然机构庞杂,人员臃肿,理应进行裁减,对擅自设立机构、违规进人的地方,理应提出批评才是,怎么不罚反奖呢?而且,奖金还不菲,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对于一些地方来说,这实在是一个不小的诱惑。因此,我们要谨防一些地方靠“精简”来“套现”。
笔者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某地的乡镇就被“精简”掉了好几个,精简后的乡镇划归县城所在地的镇管辖,被“精简”掉的乡镇由以前的“乡镇”改称为现在的“社区”;以前的乡镇党委书记,现在叫社区党委书记;以前的乡镇长,现在叫社区主任。虽然“社区”属于镇管辖,比“乡镇”低了“半级”,但实际上,社区履行的还是以前乡镇的职责,人员、机构基本对应不变,只是换了一个名字而已。但是,就是这一小小的变化,一些地方便可坐收“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的奖赏,改名只是举手之劳,可谓一本万利,何乐不为?
希望一些地方在奖励措施的激励下,能够将精简机构推向深入,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来,仅仅靠奖励是无法完成精简机构的,奖金也承担不起精简机构的重任。必须出台更为严厉的政策,规范地方的精简行为,对精简机构的效果进行监督审查。否则,往往是这边刚精简,那边又增设,甚至越减越多,精简机构变成了一场游戏,没有起到任何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