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03日 11:00来源:腾讯博客王志安
大河网讯
奥运安保不可逾越法律边界
随着奥运会的临近,从7月15日起,北京市开始启动三道治安防线,根据规定,所有外地进京人员都要接受身份证件的查询,而北京市民和外地在京人员,离家外出时也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警方的随时查验。奥运乃举国大事,安保工作更是不容闪失,但是,即便如此,警方的行为宜必须在法定范围之内,不能因为奥运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笔者看来,警方在户外随时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举动,就有逾越法律的嫌疑。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第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第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的时候需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身份;第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时候,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的身份;第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况。应该说,《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非常明确,警方查验公民的身份证,是需要条件的,也就是说,公民并没有随时接受警方查验身份证件的义务。警方只有在法律确定的授权范围内,才有要求公民接受查验身份证件的权利,而这种范围,只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景。如果对照上述四种情景,我们会发现,前三种规定,都不适合北京市刚刚启动的安保范围。至于第四种,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况,似乎也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2004年元月一日,《居民身份证法》正式生效,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同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居民身份证法》对公安机关的义务做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其核心在于,核查公民身份证不是警方天然的权力,这仅仅是一项在法律特定授权下,需要约束的权力。因为《身份证法》明确删除了国务院原先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公民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的规定。这里彰显了政府管理居民身份证件的基本法律原则:公民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义务。2006年3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鲍遂献在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开承诺,公安机关违规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将追究法律责任。此话言犹在耳,北京市警方就出台这样的规定,让人不知该如何理解。
更值得关心的是,从北京市警方公布的消息上看,如果公民出行没有携带身份证件,需要当场核实其身份,可是,该公告并没有告知,一旦该公民的身份不能得到确认,该如何处理。如果据此将公民带回派出所进一步核查身份,就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了。从宪法原则上讲,这既是要求公民自证无罪的违宪行为,也是警方对普通公民人身权利的直接侵犯,后果相当严重。
几天前,有媒体报道,进京客车遇到核查,有一位乘客没有携带身份证件,结果全车返回,很快警方出面辟谣,说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要求没有携带身份证的乘客返回。但即便如此,我想问的是,让没有携带身份证的旅客返回的法律依据何在?这种行为,是侵犯公民旅行自由的行径,亦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还有更恶劣的,笔者居住在北京东南的经济开发区,从上周开始,民警要求整个开发区的居民申领出入证,出入证上明确写道:出入“经济开发区”的要出示出入证,从7月20号开始,如果没有携带出入证,将可能出现,虽然居住在北京,但却有家不能回的情景。
我们这些平日为生计操劳的升斗小民也知道,奥运对中国是一件大事,奥运的安保工作压力巨大,不容闪失,我们也愿意为奥运做一些个人方面的牺牲,例如在地铁等公共场所进行的安检,虽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我们也愿意配合,但是,警方无论如何不能为了安保,而置公民基本权利于不顾,将全体公民置于犯罪嫌疑人的境地。否则,此举虽然能获得一时之安定,破坏的,却是整个社会立足的根本。而这一切,更是和奥运精神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