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权"下级政府还须谨慎
2008-07-28

    “能放的一律放,可放可不放的一律放,上级有明确规定不能放,但从武汉的实际出发,放了有利于发展的,也要积极探索。”日前,武汉市市长提出 向区级政府放权的基本原则。作为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武汉市将完善城市管理体制,赋予区级政府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武汉市政府积极探索“权力下放”,这是好事。但必须注意,如果区级政府本身存在着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约束不足等问题,那么,在没有解决“旧疾”的情况下放权,不仅难以达到“放权”初衷,反而有可能使情况更加难以控制。因此,武汉市政府向下放权虽好,但还须谨慎。 

    其实,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是需要“放权”的,以此来增强基层开拓进取的主动性。但这个“权”,不是简单地下放给区级政府,而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放权”的同时必须“明责”,责任要伴随着权力,区级政府获得更大更多的权力,就要明确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其中关键就是要强化对区级政府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约束,避免因放权而导致权力滥用。二是“放权”给区级政府的同时,更要“放权于民”,把更多的权利交还给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基础,百姓的许多权利被政府集中为权力,政府权力自下而上的集中,导致公民权利意识薄弱、公民社会活力不足。

    因此,武汉市政府“放权”给区级政府的同时,更应该“放权”给公民,以激发社会活力。当前,“强县扩权”正成为一种热门的改革思路,许多地方都在开展这方面的改革试点工作。其实,强公民之权,扩公民之利,才是“强县扩权”应该重视的。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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