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伦特强调的是道德自主性的重要性。一个人的善行之所以可贵,就因为它是一种高度自觉的自愿行为,是一个人道德自主性的表现。行善的动力在于个体内在良知,其价值在于真诚,因此不求公开化甚至刻意回避公开化。培养这样的道德自主性,必须克服遮蔽、阻碍或扼杀它的各种力量和原因。
这种力量和原因可以大致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两种。
自然因素是指人的自然本能。道德自主性是对人的自然本能的超越。一个生活在自然本能控制之下的人谈不上道德,但是,即使一个在常规生活情境中保持了道德自主性的人,在遇到危急、特别是危及生命的异常境遇时,也可能会丧失道德自主性。这段时间热炒的所谓“范跑跑事件”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另一种更为可怕的阻碍乃至扼杀道德自主性的力量是人为的。这既可以表现为通过法令法规逼人作恶,也可以表现为通过各种法令法规或强制性意识形态逼人“行善”,逼人做“好人”(假好人),其严重后果是彻底泯灭了个体的道德责任意识,丧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反思能力。
一个没有道德自觉的人,在外在力量的强制下既可能盲目作恶,也可能不得已“行善”。两者的根源其实都一样:没有道德自主性。善行如果成为一种强迫,成为不得已为之的无奈之举,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悖论:不管你愿意与否,你都必须行善做好人。之所以说这是一个悖论,因为一旦行善而不出于自愿,也就不成其为善了。行善的可贵恰恰在于:你可以不行善,没有人强迫你行善,你的善行完全是出于你的道德自觉。被逼行善的做法却使人感到,行善的价值不在于道德自觉和真诚,而在于外在的各种考量,这种考量既可以是政治的(尤其是在伦理本位的政治中),也可以是物质的(为了得到物质奖励或免于物质处罚),还有一种可能是流行思潮或时尚的牵引。
通过制度性法规法令逼人行善的结果,是养成行善者对法令的犬儒主义态度:我心里根本不想行善,但是为了我的实际利益,我权且行善。更可怕的是,这样的人在有可能违法,或违法而不受罚(即违法不影响自己的实际利益)的情况下一定会变本加厉地作恶,蔑视人类一切道德和法律。同时,它也会造成受善者对所谓“善行”的冷嘲热讽心态:什么做好人好事,全都是假的,你今天让座给我不就是因为害怕被罚款嘛!坐在这个被逼让出来的位置上的人,一定不会坐得踏实,更不会对让座者心怀感激。所以,发生在郑州的“不让座罚款50元”的新闻,才会一出来就受到舆论的强烈质疑,然后说新闻是“误传”。
可以设想,如果制度环境是鼓励出于实用主义的目的行善,以一种犬儒主义的态度对待法律,以冷嘲热讽的态度看待行善,那么,社会的道德水准和真诚程度就会以惊人速度下降。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