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 2008年07月03日 15:54四川在线
昨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草案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于拒不改正者,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者,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对此很多市民提出异议,草案的可操作性也遭到质疑。(大河网,7月3日)
郑州市的这道“让座令”一发下来,顿时便引起公众一片喧哗。支持者认为:“老弱病残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在车上遇到他们就应该主动让座,这是人的素质与道德的内在体现,对那些拒不让座的“钉子户”就应该给点强制措施惩罚一下。”反对者则认为:“不要把精神层面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强制性法律的条文,容易造成年轻人与老年人的对立,总之道德文明,是应该有道德来约束,但不应该用行政法规来硬性规定。”
笔者觉得,争论归争论,但是,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大家有一点应该都是有共识的,即在公共场合给老弱病残让座是一种值得提倡的传统美德。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要在社会中培育这种美德,靠的是个体自律,还是靠行政立法。
或许,在某些人看来,道德与法律,本是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范畴,按理说,两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为,无论是以道德来代替法律,还是以法律来代替道德,对于社会来说,无疑都将是一场灾难。这种说法固然有一定道理,然而,却失之绝对化。不错,道德和法律确实不可以混为一谈,但是,两者并非完全毫无瓜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讲,它们是可以相辅相成的。比如,道德建设搞得好,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制化,同样,法制建设搞得好,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道德立法方面的成功例子,在国际上其实已有很多。像新加坡,它的居民道德素质和整体社会风尚一直都很高,这和他们严厉而科学的道德立法密切相关。以随地吐痰为例,这种在我国人民看来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生活习惯,在新加坡却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随地吐痰者,不仅要罚以600美元的重金,而且要被强制劳动,甚至在电视上曝光。
事实证明,如果是在一个很多人都把陋习和不道德当成习惯的环境中,政府仅靠温柔的、软性的道德劝说和宣传教育来改造国民素质,改良社会风尚,基本上是不会有太大效果的。因此,像新加坡一样,以严苛的立法来促进道德的建设,无疑是个不错的选择。
道德立法固然可取,但是,这种可取是有边界的。根据政治学常识,法律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主要在公共领域内发挥作用,它的实施是要以不侵犯私人领域为前提的。同样,道德立法也必须恪守这个边界。随地吐痰虽然只是一个个人陋习,但是,在公共场合随地吐痰不仅污染了公众的共同生活空间,而且还可能在空气中散布病菌,使其他人身体受害,这自然也就成了一个公共问题。因此,对随地吐痰者进行处罚,并没有越过侵犯私人领域的边界。与随地吐痰不同的是,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则完全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并未涉及明显的公共利益,也没有明显损害别人利益。因此,强迫不让座者让座,并对他们进行处罚,不仅破坏了公交车公司与乘客之间在买票时所约定的契约关系,而且损害了乘客利益,无疑已经越过了道德立法的边界。
守住边界的道德立法,对公众而言,是一层保护膜,而越过边界的道德立法,则无异于是一道强加给公众的道德枷锁。更为严重的是,此类的道德立法一旦泛滥,就极有可能带来公权力对于私人领域的“合法化”侵犯。可见,对于道德立法,有关部门一定要慎之又慎才行。(莫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