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为何乐于被免职?
2008-07-02

    天水高考舞弊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山东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霍继刚已向警方投案,并于6月30 日被押回天水。霍继刚涉嫌组织特大跨省高考舞弊案被曝光后,其原来的上司——阳谷县农业局局长燕兆启也被“牵连”。6月29日,继副局长霍继刚被免职以后,山东阳谷县农业局局长燕兆启也被宣布免职,但当地政府没有公开该人事任免的具体原因。(7月1日《长江商报》)

    对涉嫌高考舞弊案的责任人及时予以免职,这体现了制度的严肃与较真。但是,这种免职能否成为究责的起点,我们还得拭目以待。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免职早已走出正常调动的狭隘范畴,异化成对党政干部“过错”的一种处分。然而,免职根本就不是什么行政处分。

    用百度搜索“免职”词条,得到搜索结果307万条,足见免职一词使用之广。免职,就其本义来讲属中性词汇,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的行为。不少组织部门发布干部任免通告时,也常常引用此词。颇耐人寻味的是,如今组织部门进行正常干部任免时,往往还会加上“另有任用”一句。

    目前,对党政干部的问责处理依据主要有两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作为明确责任追究的重要条文依据,二者都没有免职就是处分的内容。可见,免职不能代替行政处分,更不能成为被处理对象卸责的挡箭牌。

    既然免职不是一种处分措施,为什么一些地方却又乐此不疲呢?这里面颇有玄机。如果作为先免职后处理的一种应急性措施,对问责干部先免职确有必要。问题是,免职常常被视为一种看似处分却又不是处分的处分,成为一些组织在考量处分标准时的重要减轻因素,有的甚至把免职当成一种应急公关机制,只是为了给公众一个交待。而按照《公务员法》,干部一旦受到处分,提拔任用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免职既然不是行政处分,那么即使暂时拿掉官帽,从制度上讲还有重新戴上的可能,也就为堂而皇之地委以他任提供了口子,成就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调离处分”,这恐怕也是华南虎事件中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能“开心生活,开心享受”的关键所在。

    所谓免职处分,其对党纪国法威信的损害自不待言。纠正这一错误倾向,既要严格依法依规,还要强化有关制度建设,比如对免职干部的调查确定时间表,对有关规定或法律进一步细化,从制度上杜绝漏洞。总之,不能让免职成为某些领导干部卸责的制度性后门。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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