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官司因“善”而起 慈善行为遇尴尬
2008-06-19


2008年06月19日 16:39:01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重庆6月19日电

    新华社记者朱薇

    广受关注的受助者不履行受助承诺被告案在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于6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受助者段霖夏向资助人李富华归还3.7万元助学金。

    这起官司两败俱伤,没有赢家,值得深思。

    官司因“善”而起  

    段霖夏家庭贫困。2003年8月10日,他被北京大学录取为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需要入学费4.96万元。为赚学费,段霖夏和父亲走上街头,冒着酷暑当起“棒棒”(重庆方言,意为挑夫)。此事被三峡都市报以《考上北大研究生,为挣学费当扁担》为题进行了报道。

    重庆市万州区华红玻璃公司负责人李富华流着泪看完报道,想起自己从前因贫困而失学,他对段霖夏的境况深感同情,有了资助其入学的想法。“在万州很少有人能考上北大,我不能让段霖夏因为交不起学费而放弃读书。”李富华说。 

    在确认段霖夏的学生证和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真实情况下,李富华向段霖夏资助了2000元。

    2004年10月,段霖夏打电话给李富华,说需要1万元缴学费。10月19日,李富华给段霖夏汇款1万元;2005年春节,段霖夏回万州,李富华又给了他1000元;不久后,段霖夏又给李富华打电话,想借款2.4万元与同学搞科研,李富华表示,只要用于学习,可不还钱。2月26日,李富华汇给段霖夏2.4万元。

    2007年,李富华偶然发现段霖夏其实早在2004年便退学了,并于2005年6月与他人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段霖夏出资25万元,任公司法人。

    段霖夏没有按李富华的希望完成学业,双方由此产生争执。2007年7月,李富华起诉到法院,要求段霖夏返还资助的学费。

    “言和”没有握手

    2008年6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完成调结,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段霖夏返还李富华3.7万元。

    然而,即使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没能“握手”。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富文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李富华和段霖夏就返还资助的学费达成一致意见,但李富华要求段霖夏公开道歉,法官经过调解,李富华最终放弃了道歉要求。

     慈善心受伤害?

    “段霖夏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双方当事人及家人陷入舆论漩涡。有人认为,李富华要求回报的捐助是变了味的捐助,真正的慈善应该不图回报,包括感情上的回报。更多人指责段霖夏不知感恩。

    “我现在就像一个‘道德通缉犯’,住店、做事都不敢用真名。”段霖夏自嘲。

    李富华却说:“这事发生后,我资助贫困学生不敢再留姓名和联系方式了。”

    曾多次资助贫困学生的刘仕洪说:“这件事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人们的爱心捐助遭遇信任危机的恶果。我一般资助贫困学生是一次性的,不留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免日后麻烦不断。” 

    有学者认为,个人之间的资助,对还处于青少年敏感成长期的贫困学生有时会造成压力。资助不是施舍,不应让受助者完全按资助人的要求去决定未来发展方向。“段霖夏事件”暴露出不完善的慈善制度和不规范的慈善方式有可能伤害人们的救助善心。 

    规范慈善行为

    重庆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徐幼琴认为,李富华对段霖夏的捐赠属于“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民间慈善行为相关的仅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部分条款。但由于规定不详细,在什么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捐赠款物由谁管理监督等问题缺乏说明,当民间慈善行为出现争议后,双方均没有充分依据来解决矛盾。 

    徐幼琴表示,应加快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重点明确募捐发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捐助人和受助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建立对募捐款物的交付、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募捐的行政监管和调剂机制,并规定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等。(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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