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不是警,小贩更不是贼
2008-06-07

  城管虽然也是在执法,但这种执法和公安警察执法有着决然不同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仅仅是一种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予以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执法重在一种管理。

作者:朱少华

近日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政府对待小商小贩不应是一味的围追堵截,而应该给他们提供适当的空间。目前,浙江省一些地方已经出台规定,规定在一定时间、地点,允许有关人员从事一些临时经营,比如擦皮鞋等等。(6月4日《新华网》)

熟悉我们城管的人都知道,在很多地方,城管和小商小贩的关系正像人们所说的“猫和耗子”。城管发现了违规经营的小商小贩,大有一种“不把抓住誓不罢休”的气概,抓住了还不算,一要没收或销毁商贩的经营商品和设备;二要把人罚款疼到骨头里。有的甚至还要打人,因城管打人闹出的纠纷几乎成了没有结尾的“电视连续剧”,群众意见非常大,现在不仅城管执法机关社会声誉极差,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城管虽然也是在执法,但这种执法和公安警察执法有着决然不同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仅仅是一种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予以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执法重在一种管理。而小商小贩更不是贼,他们虽然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却并没有触犯某种刑法,更可以说他们这种“违法”有很大的“正当”因素,甚至可以说是比较纯的“人民内部矛盾”。而现在的不少地方城管部门总是用一种“警察对待小偷”的办法,甚至无意中把商贩当成了有一种“敌我”关系,这不仅与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背道而驰,更容易致使矛盾激化,以至于因此产生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应该说,小商小贩基本上都属于社会困难群体,更是政府部门社会关爱和扶持的对象,他们能够利用自身的能力自食其力,已经为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减轻了很大负担,是有益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因此,即使他们经营上有违规违法行为,政府和社会也是能够体谅和原谅的,我们不仅不该对其“围追堵截”“连根铲除”,甚至还应当在制度上给予适当的生存空间,既要加强管理,也要帮助其解决就业困难问题。这不仅我们国家应该这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这样,在我们的香港特区,警察对待那些小商小贩也都是“睁一只眼被一只眼”,碰到违规经营者也就是一赶了之。

浙江省将要出台的这个《草案》,也就正是建立在一种“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显示了一种人性化的管理理念。站在政府的角度说,小商小贩是我们管理和关爱的对象,管理是为了让他们更好的经营,更好的生活,也是为了社会更加和谐。绝不该是严厉打击的对象,甚至是“置于死地而后快”。有这个理念做前提,并严肃的执行,能够得益的不仅是广大小商小贩,是社会,是政府和城管部门,更有益于整个社会的和谐。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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