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半旗体现公民无上尊严
2008-05-19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这是值得中华民族永远铭记的一天,五星红旗首度为平民低垂。百花凋零,千山含泪,万木呜咽,天人同悲;哀我同胞,惨遭不幸。十三万万人齐下泪,神州处处浸透悲情。地倾西南,有我国殇。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从今日至21日举国哀悼三日,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国旗为她的人民而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表现了对公民尊严及人性的极大尊重。

    联想到在猝然而至的特大震灾面前,中央政府动员有力、救灾及时、行动有效,从生命救助到心理关怀,无不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表现出不同以往的明显进步。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性标志,降半旗是以国家的名义,表达对死者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这种尊重所蕴涵的社会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为在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中罹难的普通民众降半旗,这种人性化的尊重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

  回顾我国的历史,尚未发生为重大灾难中死亡的老百姓降半旗的情景。1976年7月28日,唐山大地震使24万人罹难,16万人重伤,联合国总部为此降下半旗,遗憾的是五星红旗并没有降下来。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并且规定,只要死亡的人数在5人以上,就可以降半旗志哀。

  应该说,《国旗法》的制定,已经为以国家行为哀悼普通公民的逝世打开了法理大门。在《国旗法》生效至今的18年间,天灾人祸不可避免,特别是在“非典”之后,关于全国下半旗志哀的呼声日渐强劲。

    但怎样的情况下降旗?以怎样的标准降旗?一旦降旗的口子开了之后,是否会因事故屡发导致国旗频繁降落?等等争论,实际上迟滞了中央政府关于降旗的决策。这样那样的担心,也恰恰表现出执公权力者当时还不够自信。

  在经历了这么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我国政府开明开放的执政作风日渐形成,执政水平与执政技巧逐渐提高。特别是本次震灾中,温家宝总理和胡锦涛主席先后亲赴灾区指挥救灾,传递出我们政府对公民尊严极为看重的正面信息。

    地震第二天,我在《让每一个生命都享有尊严》的时评中说,“这份尊严无论死生,生,要有生存和发展;死,要有拯救和关怀,还有哀荣。”“等抗震救灾度过最惜时如金的前面几天,在这次地震中蒙难的父老乡亲应该给予国殇,我们的五星红旗,应该为他们降下一半。”

    话音未远,从5月12日至今日,正好是我国传统民俗中悼念亡者的第一个七日忌日,在这个日子举国殇降半旗,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尊严的看重。

  ◎本报评论员 吴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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