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看待“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
2008-05-09

    来源:新华网

    资料图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新华网长沙5月8日电(记者  刘文杰)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开始实施的第五天,湖南省汝城县5名居民因县自来水公司改制问题,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公民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状告政府的第一宗案件。

    黄由俭等5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5月4日,就向县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这份申请书是请律师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写成的。显然,黄由俭等5人是有备而来。

    相比之下,作为被告的汝城县政府则显得有些措手不及。县政府5月6日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应对策略”。这种“措手不及”,自然源于“没想到”——县政府没想到由于未公开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会有群众告县政府。

    “民告官”早已不是新闻,但因政府“信息不公开”而状告政府的事还不多见。据汝城县有关部门领导介绍,县政府开会研究并请教法律界人士后认为,自来水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不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对于这起案件,不管法院是否受理、结果如何,影响都是深远的。它提醒各级政府: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有法律规定,不依法行政,就可能吃官司。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常务会议2007年1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媒体已开展了不少宣传,但未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什么信息应该公开、通过什么方式公开,至今心里还没底。这种状况值得注意。

    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敢于将政府告上法庭,说明公民的法制观念、权利意识在增强,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水平在提高,也说明我国法制环境正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主义中国,既要求公民行为合法,更要求政府行为合法。

    公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还表明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度在提高,要求在增多。各级政府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事情,与他人无关,更不能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保密”。

    在这一点上,信息公开条例把政府更多地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对于推动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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