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8-05-02


新华网  2008年05月02日 09:48:38  来源:红网 

  
   贵阳六中女教师与两男生三角恋引发的杀人案,于4月23日在贵阳中院有了一审结果,18岁的男生孟超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对此,死者何小厉(化名)家人认为“判决公正”,而孟超父亲表示“始料不及”、“悲愤交加”,正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南方都市报》4月29日)
   
    如果孟超早过18岁了,他罪
该不该死,根本就不成问题,于是,“孟超刚满18周岁”仿佛就已成为孟超不死的唯一理由,深谙《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辩护律师,当然不会放过这根难得的稻草,“孟超刚满18周岁,心智尚不成熟,其主观恶性不大”,说得多么有法律依据。
   
    不过,我却感到有些好笑。一个人,心智成不成熟,与年龄有关系,说一个10岁的孩子的心智还不成熟,这没异议,但与刚满18周岁,却不能构成必然联系。难道一到18岁了,心智自然就成熟了,未满18周岁,心智就一定不成熟吗?这样界定,其实很傻很天真。
   
    我们不妨再看看这位刚满18周岁心智尚不成熟的学生做了些什么。孟超于作案前准备作案工具,拟写杀人计划书,持刀刺杀被害人致命部位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作案后翻乱现场扰乱侦查视线。这样的行为难道是一个心智不成熟的年轻人能够做得出来的?法院认为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并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虽系年满18周岁的第二天作案,但尚不足以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如果孟超早几天杀了人,也许法院的判决就并不合法了。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能派上用场,可惜,孟超早生了一天,也就享受不到法律的保护。不过,正是因为这一天,辩护律师想到了“心智不成熟”与“18周岁”的联系,于是,他祭出最后的理由,只是这样的理由很傻很天真,它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的畸形产物。
   
    至此,我认为有人已经误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成未成年人犯错的护身符,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就大大减轻了,一声“他是未成年人”,比任何法律都管用,更不管他是否在生理上已经完全具备成人的特征了!于是,有些家长为犯错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大做文章,甚至不惜临危受命,可谓得年龄者得生命!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这样保护未成年人的,不如把《未成年人保护法》毁了算了。
   
    这次,孟超的辩护律师看起来并不拿“18岁”来影响判决结果,但是“心智不成熟”,同样是打出年龄牌。在事实面前,别误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邵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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