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网—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对怨偶吵嚷不休,积怨日深,男欲离弃,女则纠缠。丈夫决意除之而后快,于是乎,雇佣杀妻计划出笼。密谋合意、发出杀令、付钱雇凶、实施杀人诸环节线性联系一拍即合。行为既遂后不久,东窗事发,参与者被悉数缉拿,沦为阶下囚。判决认为,4人犯罪位次难分伯仲,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罪当立即处死。
这起恶性案件,虽历经年,每当提及,许多人仍扼腕叹息:只一人被屠却判四人同赴黄泉,四命抵一命,生命究值几何?
“不废除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对目前我国死刑政策的精准表述。只要案件中存在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就一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命案、起因双方纠纷又不是采取肢解等特别残忍手段的命案、对由被告人或其家属给付被害人足额赔偿的命案,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共同犯罪案件需要判处死刑的,要遵循一命抵一命的原则。
生命价值的相同性和严格控制死刑的数量,为一命偿一命的正当性提供了道义上的支持。但是,命命相抵在司法逻辑方面存在着悖论。
前面所述案件中,四命抵一命固然有违自然规则和道德伦理之处,但对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判决哪一个被告人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给出量刑区分的理由却非常不易:提议杀妻者罪不容赦,因为他是罪恶的根源;密谋合意、付钱雇凶者实属罪恶深重,因为他漠视生命为虎作伥;实施杀人者更为凶险,因为他拿钱后就去戕害同类可谓人性泯灭。既然这四人罪行轻重难作区别,严格循证诉讼规律与刑罚的平等适用原则,对其一视同仁地认定杀人罪科处死刑立即执行完全符合正义法则。
赔偿对抑制死刑是可行的。公正是刑罚的首要价值。赔偿是被告人的义务,与承担罪责大小无必然关联,科罪施刑鲜考量经济因素,决不能因赔偿多就不判死刑,否则会有以钱赎刑之嫌。然而,法无外乎民情。被告人积极赔偿且真诚悔罪的,作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慎用死刑也在情理之中。
一味地固守死刑,对犯罪损失置若罔闻,甚至根本不去考虑赔偿问题,对被害人无异于雪上加霜。现代人类不仅认识到杀人行为的野蛮和不人道,而且把国家判处死刑也列入废除的范畴。
杀人偿命是代代因袭的千年古训,但是,人的生命价值是相同的,即便是在同态复仇时代,虽主张杀人偿命,但也认可一命抵一命。况且,现代法律并不简单地承认杀人必须偿命,也反对复仇性的命命相抵,这里面既有国家理性的因由,也有法律适用复杂性等原因。
对事出有因的杀人者在赔付金钱后判处死缓,纵有使赎罪合法化的隐忧,亦有用钱财劝退复仇亲族、控制事态、洗心革面的益处,符合少杀慎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