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谁最需要克服“恐慌心理”
2008-05-01

    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青年报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部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的正式实施,将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哪些变化?公民应如何去有效主张、利用和救济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条例》实施进入“倒计时”,这些问题在法学界和公众中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虽然经过了一年多的准备,但一些政府部门和有关官员严格遵守《条例》、执行《条例》的意识并不成熟,不少人仍旧按照传统的思路,将这部重在增加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新法,习惯性地理解为“我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我想怎样公开就怎样公开,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如果不及时纠正对《条例》的这些错误认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将难免扭曲变形,并遭遇到巨大的阻力。

  一种最常见的错误认识,就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怀有根深蒂固的恐慌心理,担心某些方面和领域的政府信息一旦如实公开,将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导致局面不可收拾。

    手头就有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今年3月上旬,安徽阜阳市发生大面积肠道病毒EV71感染疫情,目前已祸及1520名儿童,其中20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直到4月15日,当地政府才第一次公开疫情,并用“仅有几例死亡”、“没有传染关系”等轻描淡写的言辞“辟谣”。

    据知情者透露,这样做是“怕引起不必要的恐慌”。而事实上,由于政府迟迟未能如实公开疫情,影响了人们的客观认知和正确判断,此后疫情一度有所扩大,很难说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延迟滞后没有关系。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政府如果及时、如实地发布相关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相关人群的“恐慌”,这是一个很难避免的信息传播效应。

    但是,在现代社会,对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公众的理性认知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正在不断提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即便可能出现短暂的“恐慌”,但人们自我组织、自我救助的能力也在逐渐增强,政府应当充分估计公众的这两种能力,并因势利导与公众合作,对各种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进行“多边治理”。

    相反,认为公众一旦知道真相,就会“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会闹出“乱子”,于是对相关信息严加封锁,甚至不惜“用谎言辟谣”,反映了某些政府部门及官员对公众心智水平和自我组织能力的严重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不仅体现了某些部门和官员的“傲慢与偏见”,而且很可能影响对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的及时处置,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其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

  很多时候,公众尚未产生“恐慌”,某些部门和官员自己先恐慌起来了,他们不但对公众严重不信任,而且对自己也缺乏最起码的自信。如果与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及时发布出去,他们就成了公众视野的焦点,就要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如果他们在组织动员、应急处置和统筹协调等环节稍有不慎或差池,就会在大庭广众之下暴露无遗;更有甚者,如果某些部门和官员违法行政或造成职务犯罪,需要对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个中“内情”、“内幕”就会随之浮出水面。

    无论是出于严重不自信,还是为了掩饰过错逃避罪责,某些部门和官员都会对政府信息公开万般恐慌,当然就不会有公开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必须由政府主动公开,或通过公民依法申请的方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要不要公开、如何公开,都有一套严格的认定和执行程序,而不能由政府部门和官员说了算。

    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落实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当务之急,政府部门和有关官员首先一定要克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恐慌心理”。(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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