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应该摒弃
2008-04-25

    来源:新华网—人民日报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一些人认为可以肆无忌惮,恶意诽谤其他公民

    □不能让少数人打着网络举报的幌子,肆意践踏其他公民的权利

    最近,湖北省发生了一起中学教师在网上举报教育局负责人的案件,教育局负责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少人认为,这是政府官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举措。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一些人认为可以肆无忌惮,恶意诽谤其他公民。但是他们不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受害人无法直接取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调查取证。

    申请公权力机关调查取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获取证据,所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调查取证,就成为维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最佳方式。

    有人认为公权力机关不应该介入这一类法律关系,因为这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其实,公权力机关介入调查证据,并不等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受害人取得证据之后,既可以选择刑事自诉,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甚至还可以放弃诉讼,寻求和解。

    本案的当事人在取得有关证据后,曾经要求被告人道歉,但是被告人始终认为他在网上公开举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受害人不得不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诽谤罪,采取了一种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涉嫌侮辱诽谤,受害人告诉时法院才处理,但是,如果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司法机关可以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就使得个别地方党政领导人,可以利用公权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是一种公权私用的现象。

    所以,今后应该修改刑法,规定所有侮辱罪和诽谤罪,都必须由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只有在受害人受到强制或者恐吓无法告诉时,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受害人的亲属提起诉讼。

    现在我国网络举报非常盛行,因网络举报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受害人虽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网络的无限扩散性,使其所受的伤害很难彻底治愈。所以,强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网络侮辱、诽谤是严重犯罪,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时,应当三思而后行。

    我国当前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络,增加整个社会的透明度。但是,决不能容忍或者纵容网络暴力,不能让少数人打着网络举报的幌子,肆意践踏其他公民的权利。如果利用互联网络侵犯他人的名誉,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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