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公益诉讼缺席水污染防治法
2007-09-19

来源:红网


    水污染已被置于关系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高度。
  
  一项有8238人参与的调查显示,97.2%的人认为目前水污染严重,其中68.4%认为非常严重;83.7%的人不放心自己喝的水。
 
    全国人大近日公开就《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该法起草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此次环境立法加强了公众的参与,但是公益诉讼没能进入新草案是个很大的遗憾。”
 
    事实上,公众监督不仅在制定环境经济政策中非常重要,且在执行中更是必不可少的推动力量。(2007年9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水污染究竟有多严重?
 
   “有河皆干、有水皆污”,“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语)。
 
    今年以来,各地的水污染事件接二连三:太湖、巢湖、滇池先后爆发蓝藻污染,江苏沭阳因上游水污染导致数十万人断水,安徽、甘肃、陕西、河南、内蒙古、河北等许多省区的若干市的江河湖泊受到重度污染——不但直接损害了成千上万人的生活和健康、而且严重威胁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公众的长远利益,使人类永续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
  
  公众作为最大的利益相关者,环境问题不是道德话语权,而是财产和健康。
 
    据相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发生两千多件环境侵权案件,其中,重大环境侵权案件约占3%,特大案件约占1%。可由于“起诉难、举证难、鉴定评估难、找鉴定单位难、因果关系认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等“七大难题”,环境维权诉讼举步维艰。
 
    最有环境保护热情也最能对污染者形成压力的公众和污染受害者难以参与对污染者的利益博弈,结果只剩下环保部门一家孤军奋战,最终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按下葫芦飘起瓢”。
  
  “国家应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侵害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这可以说,为环保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
 
   “干净的水属于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有权管这事,不能让违法者继续猖狂下去。”是故,67.5%的公众就希望,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能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让包括公众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按照法律的框架去博弈。
 
    这既能补充行政监管乏力,也能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资本相结合的特殊利益。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构和个别公民先后开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贵尝试。
 
    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范某非法销售加工石油制品,损害国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一案,当地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有关专家称此为“处理的一个较好的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实,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因法律的缺失而造成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环保公益诉讼仍然未能成为环保维权的主要救济途径和有效司法手段。
  
  令人鼓舞的是,国家已将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上了议事日程。
《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就透露: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基于此,公益诉讼能否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中实现率先突破,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有对侵犯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
 
    并在以后的《宪法》、《环境保护法》修定中作出相关补充;取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真正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共同担当起环保公益诉讼的责任,就将是一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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