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陕西男子侯龙被当做疑犯带到刑警队调查,遭遇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捏造了两个“犯罪同伙”和“经过”,其身上银行卡上7000元被刑警取走“暂扣”后被“释放”。
事发后,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承认讯问的方法有些“过头”,愿意向受害者致歉,并称“暂扣款”只是为了约束侯龙将另外两名“同伙”找到,一旦能证实侯龙无罪,这些钱还是会退还的。(《华商报》4月15日)
对于约束侯龙找“同伙”说,其实是“要挟”侯龙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不能被迫自证其罪,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
对于“无罪担保”说,从法律上来说,是有罪推定思维作怪,实属荒唐。对于侯龙来说,其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按警方的说法,要退还其“暂扣款”,就要证实其无罪。
难道其如果无法证明无罪,“晢扣款”就永远不退还了吗?这种做法实质上不是对侯龙进行的“有罪推定”吗?退一步讲,即使将来侯龙被证实有罪,如果这“暂扣款”属于其合法财产,与犯罪无关,也不退还了吗?
收取“暂扣款”是“经侯龙自愿的、同意的”,但这不能成为当地警方可以收取“暂扣款”的理由,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侯龙真的犯了罪,甚至是“主动”让警方收取“暂扣款”,而从此“一逃了之”,警方是否有放纵犯罪之嫌呢?
□何向东(河南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