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QQ号最高可罚1.5万
2008-04-01

    来源:新京报—南方周末

盗用QQ号最高可罚1.5万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本报讯 从今日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在网上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窃用QQ号、传播恶意软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最高可被罚款15000元。据悉,这一条例在全国首创保护普通上网者的合法权益,填补了国家的法律空白。

  条例对一系列不法行为进行明文禁止,包括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等。

  一旦实施这些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艳照门”一类的事件,条例也有涉及。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复制一系列信息:包括,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煽动聚众滋事;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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