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民工案“优先”不是法律思维
2008-03-25

    来源:新京报

    为了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劳动权益纠纷,湖南各级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中对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案件实行“双从双优”,即“时间从快、利益从上,优先审理、优先执结”。(法制日报3月24日报道)

  “双从双优”,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2007年成绩时的年度报告用语。与此同时还有一连串的数据:“2007年,湖南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农民工案件3271件,涉及农民工2万余人,涉案金额近2亿元……”

  见惯了这种用于年度总结时的叙述习惯,见多了某些专门从事“新鲜词汇创作与编纂”工作的秀才们的劳心费神,笔者对于这种“双从双优”说法的可信度无法不抱怀疑的态度。

  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纠纷呈现不断增加之势,涉农民工劳动权益案件被社会上下高度关注。在这一大背景下反观湖南高院涉农民工案的“双从双优”机制,便不难发现其中隐藏着的“运动执法”的体制旧疾。“降低诉讼成本,快审快结”,这样的办案作风是何等熟悉啊!

  每当遇到某一类案件高发,每当某一类案件成为各界关注焦点,我们便不难见到这种对平时拖沓办案效率的应急性颠覆———公检法诸系统联动,相关案件一切从快,其他案件当然被“顾全大局”地在程序上予以退让、效率上后拖。

    但问题是,今日涉农民工案件的高发甚至积压,是不是以往对其他案件的“双从双优”酿成的恶果呢?会不会有其他的案件、其他群体的利益被忽略、被遮蔽?

  即使单从法律考量,这种“双从双优”的办案方式也并不是一种法律的思维方式,更无法真正体现司法的公正、及时与有效,其对法律制度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法的意义,在于对每一个公民确定无疑的公平对待,在于对每一类案件无论何时的一体关怀———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遭遇法律,公正的司法惟一需要做到的是严格按照法的本意去裁判,不厚此薄彼,更不能快慢随意。

  □萧锐(山西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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