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严禁酒后驾车,不论上班下班,公车或私家车都一样。” 近日,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纪检负责人宣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据3月22日《重庆时报》)
现在,各种各样的“禁令”很多,公安机关有“不准刑讯逼供”的禁令,领导干部有“春节不能收礼受贿”的禁令,海关职员有“不得庇护走私”的禁令……
这些林林总总的禁令有如下两个共同特点:
一是所禁内容在上位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有的甚至是一些常识,如“严禁酒后驾车”,禁令只是加以重申。
二是禁令除了在惩处力度上加码之外,并不能制定出比上位法规更加严密的监督措施,仅仅流于“不准”、“严禁”之类的口号式警告,因此有人称之为“弱智禁令”。
既然已经有法规明文规定,一些部门为什么还是热衷于出台“弱智禁令”呢?这是因为,当既有的法规制度失灵之后,相关部门找不到其中的原因,也拿不出科学系统的解决办法,只好转而相信自己的行政威力,以行政禁令来震慑管理对象,期望通过禁令来杀一儆百、令行禁止。
殊不知,禁令的威力不是来自于严密的监督体系和法制保障,而仅仅来自于带有明显人治色彩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警示,其效果往往不能保持长久,以致出现禁令年年发、问题年年出的尴尬局面,反而削弱了已有道德和法规的权威,动摇了人们对依法治国的信心。
尽管如此,在相关部门的管理者眼里,禁令却是一个好东西。出台禁令,不需要对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需要大刀阔斧的制度改革,不需要伤筋动骨的机制创新,只需要对“法规常识”进行简单罗列,然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
禁令发布时轰轰烈烈一阵子,可以表明发布者的“坚决态度”,至于实效如何则另当别论,这是典型的懒政和形式主义。
鉴于此,笔者建议,制定一个关于“禁令”的禁令,对于那些仅仅是对既有法规简单重申、没有制度创新、缺少机制保障的禁令,也要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