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环卫工罚款,违法!
2008-03-20

    来源:新京报

    为维护干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深圳环卫部门将探索采用小额罚款进行环卫委托执法的新路子,赋予环卫管理人员50元以下当场处罚权。(3月19日《南方都市报》)

  有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讲,赋予环卫工人50元以下的当场处罚权是可行的。因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堂堂律师居然分不清“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对此笔者感到十分遗憾。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城管局授权环卫工对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怎么可能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呢?

  事实上,授权环卫工罚款是否合法,根本不存在争议的空间。因为我国《行政处罚法》早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所以,环卫工人即使取得执法证也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何况环卫工人根本不可能取得什么执法证。执法证象征着法律的尊严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岂能想给谁就给谁?

  当然,也可以说环卫工人隶属于环卫公司,接受行政处罚权委托的是环卫公司而不是个人。但是,环卫部门无论如何也算不得“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显然不具有接受委托的资格。

    这还要说到委托环卫工罚款的城管局自身的组织性质了,事实上,虽然它拥有“执法”权力的事项多达300项以上,但没有任何一部国家法规给过它明确的“准生证”,城管执法合法性来源,就是作为一个“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委托。但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受委托者,它根本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维护干净优美的城市环境”固然是一个美好的追求,但问题在于,作为受委托者,这其实是城管局赖以证明自身存在合理性的本职义务之一。

    换句话说,如果根本无助于城市环境的优美化,只能说明受委托者的工作不合格,那还要城管局干什么?因而在本质意义上,授权环卫工执法只能是当地城管局的一种管理“懒政”。

    行政执法权不是一项建筑工程,怎能城管局“承包”过来又“转包”给环卫工?

  □舒圣祥(杭州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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