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档案制度从未成年人做起
2008-03-17

    来源:新京报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翠凤建议制订专门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和司法机构,同时认为不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人事档案,只在公安机关保留案底,而且非经法官许可不得查阅。(昨日《京华时报》)

  自从知道自己有个档案开始,就对它有一种好奇。因为档案在人们生活里像影子似的跟着,从一个地方转移到一个地方,据说记载了你人生中所有的大事。但个人的档案不是某人以后写回忆录的资料汇集,那个上面写了我名字的牛皮纸袋里的内容是我所看不见的。

    据说里面还有对我人生的评价,供有权查阅的人员或者部门调用。从理论上说,只要是管我的人事干部,谁都可能看得到关于我的生活,而我自己看不到。

    想到这里,总是觉得后脊梁有一丝凉气冒出来。我原来单位里人事干部蒙娜丽莎式的微笑,也未必是无因的———掌握了别人生活的人,容易笑起来很神秘。

  这种类似于背对背的控制体系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本来是一种方便社会管理的手段,到后来成为了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甚至在我小学的时候老师就这么威胁过我们:再上课说话,就给你们记大过的处分。知道什么是记大过吗?那是要放到你们档案里面的,跟你们一辈子。我就是怀着这辈子可能不能成为好人的恐惧,在档案的影子里长大了。

  这次王代表的提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倒不全是她保护未成年人的意图,而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明,这种用背对背式的控制系统,已经到了应该改变的时候。

  档案这种社会控制形式,从实际的效果来说,在一个流动性很小的社会是可以发挥作用的。但社会人一旦开始快速的流动,其控制力就开始减弱。虽然其效力不会在很短的时间里消失,但现在确实也没有多少人真的把档案放在心上了。

    除了在学生时代这个东西还能起到一定作用外,一个健康的、自由流动的社会里,档案能够起到的作用已经微乎其微。当下它能够起到的作用,或许只剩下人们对于控制自己生活轨迹的档案内容的恐惧,这未免得不偿失了。

  档案制度不是不能存在下去,但是要改变其内涵才可以。这位委员所提出的议案就是很好的突破口。在特殊的情况下,只能在特殊的机构———比如法官———许可下,才能查阅某些类型的档案。而且不是人事部门或者其他什么机构、部门想怎么查看就能查看到的。

  更重要的是,要逐步去掉人事档案上的那种神秘感。说白了,就是我们应该能够查阅自己的档案,并且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做出质疑。这个道理很简单,人不能活在一个隐形的阴影之下,不能让自己始终活在一个未知的恐惧当中。

  □张慧瑜(北京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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