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发布了一条重大消息: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分众传媒子公司)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手机用户信息。
该公司对机主的信息进行详尽分类,精确到机主的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以“精确”发送垃圾短信,其中单是郑州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短信日发送量就达2亿条。
仅仅一个企业,掌握了2亿多人的个人信息,此一令人骇然的现实印证了公众长期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更揭示出,个人隐私的窃取传播,早已脱离了小打小闹,它已经成为了一种专业化、规模化、商业化的运作,足以让每个人岌岌可危。
在许多国家,往往公共信息随处可得,但个人信息会受到严加保护,而在中国,情况似乎截然不同,获得公共信息常要费尽周折,而私人信息却鲜有保护:
一个公司就掌握数亿人的个人资料;每个用人单位招聘时,都会要你填上繁冗的个人信息资料;买完房子,建材厂商、搬家公司会立刻找上门;生完孩子,你的电话会被婴儿用品公司打爆;私人电脑若中了木马,你的银行账号、邮箱密码等重要信息会被他人轻轻松松收入囊中……
个人信息被肆意传播,使许多人几乎毫无隐私可言,仿佛是个“透明人”。对此,今年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再提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人大代表孙丕恕呼吁,侵害个人信息应追究刑责(据3月16日《齐鲁晚报》)。
实际上,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这样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5年就传出消息称,有关部门拟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完成,然而,3年过去了,此项立法未见其踪。
为什么个人信息保护长期未受重视?说到底这不是技术上的障碍,而是观念上的误区———公权部门没有把个人信息的保护放在足够的高度,对于行政部门而言,它们对个人信息的关注多出于管理的需要,强调了公民提供信息的义务,却常常忽视了对个人就其自身信息所享有之权利的保护。
然而需指出的是,个人信息即隐私,而隐私权则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它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同等重要,绝不可小觑。
并且,保障隐私权常常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前提,设想一下,没有隐私权,一个人住哪个小区哪楼哪门都被人家了解得清清楚楚,公民的财产权还有什么保证?同理,没有隐私权,名誉权也将无比脆弱。
一个人的钱物财产被偷了,可能只是短暂心痛一下,可一个人的信息隐私被传播出去,四处转手倒卖,这给人造成的困扰和恐惧,岂止是一天两天。钱财没了可能追回,可个人信息隐私流失了,还追得回来吗?说窃取私人个人信息甚于盗窃私人财产,丝毫不为过。
因此,应该像保护个人财产一样保护个人信息,我们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有着完善、系统、有力的法律体系,可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法律却零星寥寥、既无力又缺乏操作性。这一现状与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实难相符。
2亿多手机号码被泄露,但愿,这一侵害公民权利的重大案例将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道催产剂,但愿,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不断呼吁,能尽快上升为国家意志,造福于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