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谁是主体,由谁来立?
2008-03-16
   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提出了要为网络立法,认为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虽然有数十个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章,但这些管理型的部门规章难以应对复杂的、发展迅速的网络违法行为。他们认为这些规章对网络违法犯罪基本上没有专门界定,立法远远滞后于网络时代。在“艳照门”照片网络大肆传播的季节,在各种计算机病毒层出不穷的年代,在网络游戏、网络愤青、网络追杀令越来越影响现实生活的当下,也许这样的立法建议会引来许多人的喝彩。

    但我却对网络立法心生狐疑。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固然滞后于网络时代,但即使现在立法,而且充分适应当前的网络环境,可是否就能适应明年、后年的网络形势?谁能预测未来网络的发展程度?更为关键的是,网络立法究竟谁是主体,由谁来立?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江湖,虚拟的江湖有它的规则。这种规则如果照搬现实世界,或者还落后于现实世界中最先进的制度设计,那么网络的发展必然会受到钳制,而不是得到所谓的保护。在现实世界里,我们看见了那种打着保护的旗号,却以这种旗号维护部门利益和权势集团的行径,在网络世界的立法活动中,我们是否还会躲不掉这种利益的掣肘?

    网络当然要立法。任何世界都应在法治的范畴内按照最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则运行。但我们需要好好反思一下,如果在目前的形势下,网络世界进行立法,符不符合最广大网友的利益,是不是代表了最广大网友的基本意愿,广大网友在立法过程中究竟有多大的发言权?根据现在一些代表的提议,不难发现,立法的主体基本上还是现实世界里的主管机构,似乎看不到广大网友在其中能够扮演多重要的角色。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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