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从短期看,《劳动合同法》会引发某些投资机会和工作机会的丧失。但从长期看,中国出台《劳动合同法》是正确的,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不同,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并非是管制性的法律,而是权利增强型的法律。
而经济学家Luttmer在其最近发表的论文指出:假如社会的劳动力分为三种,一种是技术熟练的劳动力,一种是半熟练劳动力,最后一种是非熟练劳动力。最低工资制度驱逐了过多的非熟练劳动力,导致经济效率上升。
如果非熟练劳动力比重很大,那么,最低工资将会产生更多的失业,但同时也会有潜在的“利好”因子:劳动力将加速升级———从非熟练到半熟练。仔细拆解中国最近几年的“民工荒”现象就会发现,中国正处于一个半熟练劳动力份额不断扩大的时期,从这个意义上说,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是一种有效率的行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潜在含义是企业应该对雇员的忠诚度、人力资本同企业方式的“融合”以及其专用性进行认可和补偿。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前,企业对雇员不仅有试用的权利,并且有2次签约的机会来予以考核和认同。
在通过试用门槛之后,企业第一次签一个短期的约(如1-3年),可以考察人力资本同企业之间的短期融合度,第二次可以签一个长期的约(5年以上),了解人力资本同企业的长期匹配性。
在经历过2次约之后,很难说该雇员是不合适的,他应当获得一种更为长期和广泛的认可,这种认可包含着雇员对该企业长期贡献度和忠诚度的内涵。
这样的结果也倒逼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用一种长远、恰当和理性的方式来挑选和培训劳动力,而不是设定一些野蛮的“丛林选秀”规则:适者就来,不适者就走。
如果企业以苛刻、“去人性化”和短期化榨取为最大乐事,最终,在“就业和资本短期利润”最大化的幌子下,整个社会就会实施一种从长期看是异常失败的自由式“劳动力丛林规则”。
(摘编自《21世纪经济报道》社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