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公益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
2008-03-04

    来源:新民晚报

    北京律师郝劲松曾对“虎照”的拍摄者周正龙提起诉讼,但一直未见答复,原因是郝劲松不是直接受害人。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建议,我国应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公民或团队提起“公益诉讼”。
   
    韩德云代表此言极有见地。他没有就“虎照”谈“虎照”,就官司谈官司,而是找出了问题的根源——现行法规不支持“公益诉讼”,并且开出了药方——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多重要,“公益诉讼”就有多重要。脱离了“公益诉讼”的个人权利是不完善的,这是因为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仅有积极“自救”的权利,而且还有借助“他救”的权利。

    中央电视台曾做过一个节目,说在我国北方的一个城市,一部分被承包出去的公共汽车不让老人享受免费乘车的优待,于是,一位老人为此打起了官司。结果,老人胜诉了,但却非常尴尬——全市的公共汽车司机都知道他赢了,都不阻拦他免费乘车,但是,其他老人依然不行。

    这是因为,这位老人只能为自己打官司。他气愤地发问:“难道我打官司只是为了自己那点车费吗?”
   
    没有“公益诉讼”,这位老人无法为其他老人维权。同理,其他老人也无法为这位老人争取权益。相同的官司,难道需要每个人都去打一遍,这等于宣告了一些人注定要被侵权,或许推迟维权,或许永远无法维权。
   
    许多问题,我们不能只依靠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去维权、推动和解决。当事人限于见识、压力、精力和经济等原因,不一定能对某个问题提起诉讼。其他“局外人”有心出力,又有何不可?
   
    铁路、邮政等,是被公众用“公益诉讼”的名义起诉过的。“公益诉讼”有百利而无一害,可惜一直未成为制度。

    当前有多少环保问题、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问题、不当的行政行为等等,需要借助“公益诉讼”来推动解决?

    打“公益诉讼”官司的人,是在履行公民的职责,而不是制造麻烦。如不能从这个角度看开去,那“公益诉讼”的推行,必然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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