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乞丐致死案”量刑过轻
2008-03-03

    来源:新京报

    陕西省宁陕县一民政干部为迎接上级检查,雇人将一名重病乞丐拉到邻县柞水县遗弃,导致该乞丐死亡,曾引起舆论哗然。近日,陕西省商洛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太林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据3月2日《华商报》报道)

  法院对于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认定的是玩忽职守,而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玩忽职守罪依照《刑法》的规定,至多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被判处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显然,在这一个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当事人的情节并非特别严重。

  但是,对于涉案当事人遗弃重病乞丐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却颇值得商榷。事实上,对于重病乞丐来说,一旦其被遗弃到偏僻的深山之中,自救和他救的不可能性意味着其只有等死这一条路,对于遗弃者来说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

    所以,从涉案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上讲,其对被遗弃乞丐的死亡持放任的心理态度,而这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由于被遗弃当事人的客观状态,涉案当事人的罪名也发生了变化,由玩忽职守罪转化成故意杀人罪。

  不是没有这样的“法律先例”,最典型的案例无疑是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假如在交通肇事之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而将伤者抛弃,而抛弃的地点属于人迹罕至的地方,致使伤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看来,对于玩忽职守罪,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进行相应的“罪刑转换”式司法解释,否则,将无法保证法律的正义。

  □志灵(河南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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